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明确各层级、各单位职责边界,充分发挥校院两级管理部门的积极性,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运转顺畅的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基础,采用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的体制。各级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二级学院联合申报的学位点研究生教育工作依托牵头申报学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院积极配合、参与学位点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分别成立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的统筹协调机构。校级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各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院级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牵头申报学院院长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专业领域(方向)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第五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学位点建设规划,组织学位点申报和评估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与实施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细则,做好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创新,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学科(学院)建立研究生教育党团等基层组织,发挥培养单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作用。研究生培养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统筹做好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导师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学秘书;学院党总支书记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员。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研究生培养、学术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与帮扶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做好研究生教育全流程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与就业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招生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招生章程及专业目录,编制、分配招生计划;组织各培养单位开展对外招生宣传;组织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自命题、考试、阅卷等考务工作;开展复试及调剂工作,上报拟录取名单,制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接收、审查、核对考生报考材料,发放准考证;负责专业课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具体组织复试、调剂、录取工作,拟定拟录取名单,协助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处负责统筹管理研究生就业工作,拓展就业信息平台,开展就业培训、咨询与指导服务,办理毕业生签约手续,做好就业数据统计与质量评估;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做好就业政策宣讲、求职技能培训、就业实习组织工作;研究生导师结合学科专业特色推荐就业岗位,指导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求职择业与职业发展。

第四章 学籍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信网的学籍注册及学籍异动管理;制定学籍管理细则,规范学籍办理流程;研究生招生、毕业数据审定及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等工作,统筹管理研究生档案。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籍注册及研究生证的学期注册工作;研究生学籍档案日常管理,学籍异动情况的审核、上报及备案工作;研究生毕业资格的审核及毕业信息的采集、核对及上报工作;研究生延期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章 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建设;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的组织与指导;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组织与指导(包括选课、培养计划审核、公共课和全校性选修课的组织管理、考试考务、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汇总和核算。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制度建设与组织落实;研究生导师遴选的资格初审与推荐,导师队伍的建设、日常管理与考核初审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研究生专业课、选修课等教务、考务工作;研究生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和管理;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室、公共实验室、公共资料室的使用,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调度和分配,其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归口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业和专业实践指导,提出学业预警意见,协助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第十八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将研究生导师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体系,落实导师薪酬待遇与岗位职责;创新创业中心、团委和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协同负责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及其他学术性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六章 学位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硕士学位授予点申报、建设、动态调整及评估;硕士学位授予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组织指导工作;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盲审工作;涉硕士学位授予事项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研究生学位评定、授予及授予质量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制度建设;审核论文盲审资格,汇总上报盲审材料;组织论文预答辩和答辩,汇总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硕士学位的审核上报;毕业生档案及学位论文的整理与交接工作。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督管理,教学事故认定,教学质量工作会议组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数据的汇总、上报,研究生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与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检查、监控、跟踪和反馈,教学事故的核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数据采集、整理、报送工作,研究生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及成果应用。

第八章 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开展研究生思想动态调研,创建党建品牌;统筹组织研究生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突发事件处置;负责研究生党团关系管理、党支部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实施研究生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遵守学术道德与校规校纪。关注研究生学习生活状态,及时发现并反馈异常情况,配合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与团委分别负责研究生党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及管理指导;宣传部负责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三贯通五参与十融入”大思政工作格局,推动形成研究生“四全育人”体系;团委负责研究生会和研究生社团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制定,研究生违纪处分的决定和执行、材料归档等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提供研究生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研究生涉学术不端行为的事项,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牵头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涉学位的事项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处理;研究生涉违法犯罪的事项,由安全管理处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处理。导师师德师风问题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处理。

第九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档案,对心理困扰研究生及时帮扶,联动心理咨询中心开展专业干预。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导师关注研究生心理状态,对压力较大、情绪异常的研究生给予关心引导。

第十章 公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公寓宿舍分配和日常管理,生活设施设备配备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落实“院楼包联”,协助做好本单位研究生住宿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研究生学籍变动等相关信息。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寓水电暖的供应保障、基建设施的修缮维护及保洁。安全管理处负责研究生教育中心安保服务工作。

第十一章 奖助学金评选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奖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管理与优秀典型选树表彰,组织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资格评审、公示与发放。统筹组织困难学生认定、助学贷款、各类补助及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推荐工作,落实“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及履职考核。受理困难生认定、助学贷款及补助申请,进行资格审核与材料上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及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二章 教育收费和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统计研究生缴费情况。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培养等各类经费的统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各类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进度把控、支出审核及决算上报工作,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