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的精神,优化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校实际,面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设立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四种岗位(简称“三助一辅”) 。
第二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统筹全校 “三助一辅” 工作,负责制度制定、统筹指导、监督核查;各培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设岗单位)协同负责岗位设置、聘任、岗前培训、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遵循“因需设岗、择优录用、严格考核、总量控制”原则,明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及聘用要求。
第四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或项目组负责人按科研任务申请,培养单位审批设置;助教岗位由培养单位按教学需求设置;助管岗位由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按需设置;兼职辅导员按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配置,师生配比不低于1:200,不足200 人设1名,超200人可设1-2名。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助研担任科学研究助理,协助导师或项目组负责人开展科学研究,参与项目研发。导师或项目组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六条 研究生助教担任教学工作助理,协助任课教师参与本科生教学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随堂听课、批改作业、教学信息反馈、实验实习和实践性课程(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答疑等。任课教师应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通过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七条 研究生助管担任管理工作助理,具体工作内容由设岗单位自行确定。设岗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办公技能和责任意识等方面的锻炼和培养。
第八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承担培养单位辅导员辅助工作,独立或协同培养单位专职辅导员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研究日常考勤、宿舍检查、学生资助、就业指导和服务、党团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团总支和学生会工作。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本校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进行岗位申请:
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秀,身体健康;
2.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办公软件操作能力;
4.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
5.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且不得因参加“三助一辅”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二)课程不及格或违纪研究生不得申请;研究生同一时段仅可受聘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十条 聘任程序
(一)每年6月初、11月初,设岗单位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申请表》(附件1),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准后公布岗位及要求。
(二)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附件2),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三)设岗单位负责遴选确定人选,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聘用需有相应的学科、专业背景,其余岗位不限学科专业,鼓励跨学院跨学科招聘。
第五章 岗前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根据“三助一辅”岗位性质的不同,对所聘研究生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助研岗位应侧重科研方法与研究能力培养;助教岗位应侧重教学基础技能培训,明确指导教师责任;助管岗位应侧重行政办公,档案会务业务能力培训;兼职辅导员纳入学校辅导员培训体系,开展针对性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负责在岗研究生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严禁安排研究生参与实验室安全及耗材管理、实操课程主讲示范、有毒有害涉密危险作业,以及超出身心承受能力的工作。未经研究生院报备的违规用工,后果及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每学期期末开展岗位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在岗研究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设岗单位应及时取消其上岗资格,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研究生,设岗单位有权中止其工作,停发岗位津贴,并取消后续应聘资格。
第十六条 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经设岗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行“一学期一聘一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兼职辅导员岗位实行“一年一聘”,第一学期末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续任下一学期工作。
第七章 岗位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研究生培养经费中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项目组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根据国家及学校劳务报酬办法发放;助教岗位津贴从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运行经费支出,由各学院发放;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学校设置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准发放;发放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0元,每学期末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
第十九条 “三助一辅”研究生必须保证每周有一定的工作时间。研究生助管、助教和兼职辅导员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10小时。助研的具体工作时间由导师或项目组负责人具体安排和认定其工作量,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设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