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切实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树立成才观念、增长知识见识、增强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立足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对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的记实量化,为全面评价研究生的在校综合表现提供较为合理和可行的方案。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等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定量与定性、过程与结果、纪实与民主相结合的多维评价方法,对研究生综合素质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
第二章 测评程序与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当年入学的新生不参加该学年的综合测评,其他年级研究生按上一学年的表现参加综合测评,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前。
第六条 综合测评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综合测评以学科专业分年级为单位分类测评,人数不足5人的专业与其他专业合并排名。
第八条 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进行。休学复学后的研究生与下一年级的研究生一起参评。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学位点负责人(专业领域负责人)、研究生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等7-11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制定、测评过程的监督和裁定;按专业年级完成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条 综合测评初审结果在培养单位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研究生有权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的申诉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结束后,各培养单位打印《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一式二份,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一份,培养单位存档一份。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加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两项满分为100分,思想品德占20%,学习成绩占80%,加减分无上限。综合测评最终得分=思想品德分+学习成绩分+加减分。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
测评领导小组、导师和同学根据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给予评价。其中:测评领导小组25分、导师50分、同学互评25分。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

其中:课程百分制折算成绩根据下表计算
原始成绩分制 |
五级记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合格 |
不合格 |
百分制折算成绩 |
90 |
80 |
75 |
60 |
50 |
说明:课程学分包括所有课程(必修和选修)学分数总分(含不合格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加减分
此部分包括科研加分、奖励加分和减分三项内容。
一、科研加分
(一)科研立项加分明细表(单位: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主持 |
30 |
10 |
6 |
参与 |
6 |
4 |
2 |
说明: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立项,以最高级别的立项对应加分,以立项通知书或任务书为准。
(二)科研成果加分明细表
项目 |
类别 |
分值 |
发表论文 |
SCI、EI(源刊)、SSCI、A&HCI 权威核心期刊 |
30 |
CSSCI、CSCD |
25 |
其他核心期刊(北大核心) |
20 |
EI(会议)、CPCI |
18 |
学校认定的其他核心期刊 |
15 |
其他学术刊物 |
10 |
出版学术 著作 |
独著 |
30 |
合著,个人完成其中10万字以上 |
15 |
合著,个人完成其中5万字以上 |
10 |
合著,个人完成其中2万字以上 |
5 |
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
30 |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12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10 |
参加学术 会议 |
国际学术会议主报告 |
15 |
国际学术会议分组(小组)报告 |
10 |
全国性学术会议主报告 |
10 |
全国性学术会议分组(小组)报告 |
5 |
省部级学术会议主报告 |
5 |
省部级学术会议分组(小组)报告 |
2 |
咨询报告/ 调研报告 |
被中央领导批示采纳 |
30 |
咨询报告-被省部领导批示采纳 |
20 |
咨询报告-被厅局领导批示采纳 |
15 |
说明:
1.在校期间,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2.申请人所提交的科研成果等,由申请人一人独立完成(申请人老师除外),则申请人获得该项全部分值;由两人合作完成(申请人老师除外),则第一完成人获得80%的分值,第二完成人获得20%的分值;由三人及以上合作完成(申请人老师除外),只认定排名前三位作者分值,第一完成人获得70%的分值,第二完成人获得20%的分值,第三完成人获得10%的分值;
3.成果署名中包括申请人老师在内时,可除去老师排名后再按上述方法分配分值。“申请人老师”包括本人研究生导师、本人所属培养单位教师两种情况。科研分计算过程中,只认第一作者的成果;
4.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5.科研成果发表的时间必须是在测评学年内。同一科研成果在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时已使用的,不能在第二学年的综合测评中再使用;
6.各项科研计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科研成果具体加分细则由培养单位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确保加分项目、类别及分值的设置合理、规范。
二、奖励加分
(一)表彰加分明细表
类别 |
分值 |
获得国家级表彰 |
30 |
获得省级表彰 |
10 |
获得厅局/校级表彰 |
5 |
院级表彰 |
2 |
(二)任职加分明细表
类别 |
分值 |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 |
3 |
校研究生会成员、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 |
2 |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成员、班干部、党支部委员 |
1 |
说明:任职期不少于一学年,不足一学年的按获得分值的50%加分。身兼多职者,取其干部任职加分中的最高分,不能累加。
(三)学科、文艺、体育类竞赛加分明细表
获奖 等级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分值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8 |
6 |
3 |
2 |
1 |
2 |
1 |
0.5 |
说明:
1.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类竞赛的活动;
2.竞赛设“特等奖 ”,按一等奖分值的120%计分;获得优秀奖、鼓励奖或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未取得名次者,按照下一个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加分,例如:获得国际级优秀奖的,按照国家级三等奖加分,以此类推;获得院级优秀奖的加0.2分;
3.团体竞赛获奖,主要成员(不得超过5人)可得项目总分的60%,辅助成员(第5名之后的成员,不含第5名)可得项目总分的40%。
(四)社会实践加分
参与省级及以上、校级、院级组织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分别加3分、2分、1分,本项内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三、减分明细表
类别 |
分值 |
无故旷课(每次) |
2 |
不参加校级及院级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 |
2 |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每次) |
3 |
受警告处分 |
6 |
受严重警告处分 |
9 |
记过处分 |
12 |
留校察看处分 |
15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研究审定,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并面向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公布实施。难以确定成果类型和级别及奖惩项目和档次的,由各培养单位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