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内教发〔2025〕18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奖学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名额为标准。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和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推荐情况分配名额。
第五条 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无违纪、无思想品德缺失、无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四)按期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
(六)参评学年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学分且无不及格和重修科目,课程成绩平均不低于75分。
各年级硕士研究生依据以下计算方法确定参评分数:
1.一年级新生:
参评分数=入学考试总成绩+第一志愿奖励分数(第一志愿报考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者加3分)。
2.二、三年级学生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综合测评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比较学习成绩、加分,成绩高者居前。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各类研究生奖学金:
(一)参评学年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四)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
(五)参评学年内请病假、事假累计在3周(含)以上者;
(六)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学年评审过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
(七)评审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但获奖及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并且同一评选年度内不能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一)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政策、规则和方案,审定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初审意见,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和协调解决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位点负责人(专业领域负责人)、研究生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申报组织、初步评审、推荐上报等工作。
(三)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经研究生个人申请、研究生导师推荐,按照评选办法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选名单及评审材料报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情况进行复审,按照自治区当年下达指标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项目的申请资格,并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