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内教发〔2025〕18号)等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3.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4.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7.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必须转至学校,全脱产学习。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研究生在入学报到时将个人档案转到所在培养单位,入学以前有工作单位的需同时提供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所在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递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为符合条件者办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手续,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月800元10个月足额逐月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上。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须于每月确认符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避免错发、漏发。研究生银行卡号有变动的应及时在财务系统重新进行维护。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办理手续次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复学当月恢复发放。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将人事档案转出的,从档案转出之日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研究生扣发1个月的助学金。受警告处分者,扣发2个月的助学金。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的助学金。受记过处分者,扣发5个月的助学金;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10个月的助学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取消其享受助学金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助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