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日常行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教学〔200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校研究生学习、生活的日常行为(含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旨在培养研究生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好学、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增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第二章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行。

第五条  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公民权利,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不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六条 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学习、主题班会、党团组织生活及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章 学习与学术规范

第七条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八条  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研诚信。在科学研究、论文撰写等学术活动中,应实事求是,尊重知识产权。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

(二)买卖论文、代写论文或由他人代写论文;

(三)在学术成果、学业成绩、科研经历等方面造假或虚报;

(四)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五)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替代本人独立完成学术创作,使用AI工具生成、改写论文核心观点、研究内容、论证逻辑、实验数据、分析结论等关键学术内容,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直接或稍加修改后作为个人原创学术成果提交,变相实施AI代写、AI学术造假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科研诚信及人工智能学术使用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尊重导师,虚心求教。主动与导师沟通学习和科研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导师的指导和建议。

第十条 遵守实验室、工作室管理规定。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注意实验安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带校外人员进入。对于涉及保密或知识产权的科研项目,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安全

第十一条 遵守校园公共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秩序,不喧哗吵闹,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校园环境。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不得损坏公物、刻画涂写。节约水电,珍惜粮食,保护花草树木,维护校园清洁。

第十三条 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禁烟区吸烟,严禁在宿舍、实验室等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校园通行秩序,校外出行选择正规交通工具。

第五章 宿舍与生活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一)按时作息,不得无故晚归或不归,不得擅自校外住宿;

(二)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自觉整理内务;
(三)不得留宿异性及外来人员,不得出租、出借床位;
(四)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五)不得在宿舍内从事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违纪活动。

第十六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和言谈举止。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言谈文明,遵守网络道德。

第十七条 勤俭节约,合理消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经济条件的生活,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注重身心健康,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第六章 请销假与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课程、实践、科研及学校统一活动,离校或缺席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无法书面请假的,可先行报备,一周内补全请假手续;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公假三类。

第二十条  请假须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3日以内(含3日):经导师签字审批,报培养单位辅导员备案;请假4日至7日(含7日):经导师、辅导员签字审批,报送培养单位备案;请假8日至14日(含14日):经导师、辅导员签字同意后,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分管领导审批,留存培养单位备案;请假15日以上:经导师、辅导员签字同意、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备案。一学期内,连续离校满4周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因公外出开展培养、科研、实践等任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病请假,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事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公请假,须提供导师签字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擅自离校、逾期不归、伪造请假证明均按旷课处理,依据校纪及奖学金管理办法予以批评、通报、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请假离校期间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遵守国家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传播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账号,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进行其他破坏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开设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账号。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对本规范未涉及但确需予以规范和约束的行为,可参照本规范相近条款或依据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本规范的,学校将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