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民院院字[2012]4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保障。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学科建设中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院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建立联合共建、流动竞争和开放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二、经费投入 第四条 学院为学科建设的主体,对重点学科优先予以投入。 第五条 学院设立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根据学科及类别的不同,学院对不同学科及不同类别的重点学科给予不同的直接经费资助。 1.实验性理工类: (1)重点学科:10万元/年; (2)重点培育学科:5万元/年。 2.一般理工类、人文社科类: (1)重点学科:7万元/年; (2)重点培育学科:3万元/年。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为两部分:学院拨付经费及争取到的各级各类纵、横向课题经费。 各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自治区和企事业的各类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三、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科研项目中差旅费、文印费、论文和著作资助费、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费和图书资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费等方面,不得移作他用。 1. 差旅费: 1). 参加国际、国内与项目研究有密切关系的研讨会的差旅费等; 2).外聘专家学术交流的差旅费; 3).完成课题短期到院外学习和进修的部分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学费、教材资料费等。 2. 文印费: 1). 本学科建设的重要资料、论文的复印、打字、排版费; 2).文献资料查阅、网络信息检索费。 3. 论文和著作资助费: 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及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和重点教材的出版费。 4.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费: 1).外聘专家学术交流的报告费、接待费、用车费等; 2).本学科开展的学术讲座、研讨班的课时酬金; 3).为完成承担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支出; 4).成果评审、鉴定费。 5. 资料及设备费: 1).订购本学科专业期刊、书籍、有关资料和计算机网络建设费; 2).购置本学科小型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和设备维护、系统维持费。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设立部分开放经费,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知名学者(包括客座教授)进入学科团队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强化学科队伍实力,增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为重大项目的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也可以用于开展必要的预研究。 第十条 鼓励重点学科主办及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合作研究,对其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四、经费预算、下拨及决算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第一学科带头人负责。第一学科带头人根据建设任务和目标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院长批准,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签支出,并报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按年度下达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制度。学院会将结合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直至取消“学院重点学科”称号。 重点学科和培育学科在建设期间获得突出进展的,将相应提高投入经费的额度。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的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经费决算报表,并于年度终了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送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 五、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须报请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管理,财务处和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领导、各学科第一带头人都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其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科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以及论文,需统一注明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XX”(标注英译为:Supported by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 of Hohho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Project Number: XXX”。本学科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教材奖励及科研项目奖励按照学院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院所有,学院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如在今后共建研究机构及科研实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重点学科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国有资产问题,须报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处和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