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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2-06-25]  来源:admin


呼和民院院字[2012]43号

    为加强学院学科建设水平,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和办学水平,积极为自治区和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学院整体竞争力和办学层次的关键。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是我院“十二五”和中长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工作。

第二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巩固和增强优势学科,培育和打造特色学科,带动和引领新兴学科,提升和促进整体学科发展。

第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1.科学研究:建立由学科带头人领衔的学科团队和学科平台支撑的运行机制,具备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通过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在本学科领域产生出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使本学科的科研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基本达到或接近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

2.学术人才培养:通过组织对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培养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3.本科教学:大幅度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加强教材建设,获得一批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力争在国家级教学成果有所突破。

4.通过1—2个周期(3-6年)的建设,有一个以上的学科面成为自治区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力争在硕士学位点建设上有所突破,形成以重点学科专业为主体、阵容整齐、结构布局合理的学科群体,使这些学科成为培养符合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市场需求的高级专门人才,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的基地。

5.学术交流:通过定期组织本学科学术会议,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促使学院学科在区内外相同研究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誉。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最终建成具有创新活力和实力、取得显著成效的开放型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模式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学院成立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全面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进行指导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学科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院级重点学科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和第一学术带头人负责制。

各系(部)成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各项目标的落实,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审查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为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支持重点学科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五条 管理模式

1.为了提高管理效益,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模式。动态管理主要通过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即在年度检查和阶段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重点学科通过一定比例的淘汰,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学科的先进性。被淘汰的重点学科点,学校除停止对其进行财力资助外,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组织申报。

2.重点学科的第一学术带头人由各系(部)提名,院长聘任,学科的其他学术带头人由学科第一学术带头人提名和聘任。第一学术带头人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

重点学科点的第一学术带头基本条件:

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作风民主。

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富有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相关科研成果。

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

近五年内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2部以上。

受聘者任期3年,连聘连任不超过2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因病(事)假6个月以上的负责人,应及时调整。

3.重点学科第一学术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落实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和本学科学术发展规划;组建和培养学术梯队;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学科的管理制度;负责本学科常规管理工作;负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

第六条 人员管理

1.重点学科组成人员由学科第一学术带头人根据学科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2.为保证重点学科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重点学科组成人员除保证有相对稳定的本系(部)研究人员外,还应具有一定比例的相关兼职研究人员参与到本学科的建设中。一般本系(部)研究人员不应少于6人,外系、外院校兼职研究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少于2人。

3.为保证专、兼职学科建设人员驻点研究制度的落实,学院及有关系(部)将逐步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第三章 遴 选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学术队伍

有一支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各层次人员配备比较齐全,能够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思维活跃的学术队伍,其中本学科至少有4名以上达到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近三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绩(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论文、有较重要的科学技术成果和获得较高等级奖励),现正从事科研工作或重要的科技工作。

2.科学研究

有一定的科研基础,有2—3个相对稳定、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科研工作理论联系实际,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和需要,近三年来科研成果突出。

理工类学科近五年内至少承担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权威核心期刊上或被EI、SCI等收录;至少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至少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人文类学科近五年内至少承担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3项;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权威核心期刊上或被CSSCI等收录;至少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至少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另外,美术类学科近三年内至少在文化部、全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大展中参展作品1项以上;或在自治区文化厅、美协主办的全区美术大展中获三等奖参赛作品2项以上;或被国家博物馆、自治区博物馆收藏美术作品1件以上。

音乐类学科近三年内至少入选文化部和中国音乐作家协会共同举办的“金钟奖”音乐专业技能大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入选中宣部举办的“五个一工程奖”中创作声乐比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入选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各种电视大奖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入选自治区音乐家协会、自治区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届赛,并获得二等奖参赛作品2项以上。

艺术类学科考核目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鉴于该学科的特殊性,对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将请有关专家认定处理。

3.教学与人才培养

本单位在相应学科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培养本科生的成功经验,教学质量较高;有属于本学科的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或自治区级教学研究课题;出版有较高质量的本科教材。

4.能提供本学科所设研究方向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应用性强的学科有相应的研究基地。

第八条 遴选程序与方法

1.各系(部)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推选本系(部)拟申报的重点学科。

2.各学科需认真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申请表》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申请表数据统计简表》,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科技处。

3.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院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提交到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4.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将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和表决的结果提交到院长办公会批准。

重点学科第一学术带头人及所在系(部)应与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订《重点建设学科目标任务书》。

第四章 考核目标与人才培养

第九条 目标管理

1.重点学科点应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及产出其它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各重点学科点在建设周期内,须分别完成以下任务:(1)须承担并完成自治区级(带有资助基金)课题2项或获立国家级课题1项;(2)每年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每年须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平均每年被SCI、EI、CSSCI等收录2篇以上;(3)出版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可的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专著2部以上;(4)至少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5)每年获立或完成自治区级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1项;或出版有较高质量的 本科教材1部。(6)须有一定比例的汉语或外文发表的科研成果。

另外,美术类学科近三年内至少在文化部、全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大展中参展作品1项以上;或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美协主办的全区美术大展中获二等奖参赛作品2项以上;或被国家博物馆、自治区博物馆收藏美术作品2件以上。

音乐类学科近三年内至少入选文化部和中国音乐作家协会共同举办的“金钟奖”音乐专业技能大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入选中宣部举办的“五个一工程奖”中创作声乐比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入选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各种电视大奖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入选自治区音乐家协会、自治区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届赛,并获得二等奖参赛作品3项以上。

艺术类的重要创作成果是艺术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由于艺术类学科的特殊情况,对于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将请有关专家认定处理。

2.重点培育学科参照重点建设学科考核目标执行。

3.重点学科应加强对课题及其它学术成果的管理,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能力,树立精品意识,确保成果数量和质量。重点学科资助的课题研究所取得的著作等各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基金资助”。重点建设学科基金资助的国家及省部级课题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学院和作者共同所有。

4.原则上学科点每三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本学科学术会议,每两年组织一次区域性的本学科学术会议,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促使本学科在区内外相同研究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誉,会议经费由学院和重点学科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

学科点应积极加强学术研究,在研究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并不断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本学科的科学研究,促使高层次研究型人才脱颖而出,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结构。在学科点建设期间,本学科组成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比例,以及本学科教授、副教授的比例应达到申报硕士学位点的基本要求。未达到申报硕士点要求者,学校将减少对其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经费及管理

学院设立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根据学科及类别的不同,对不同学科及不同类别的重点学科给予不同的经费资助,详见下表。

重点学科类别 重点建设学科 重点培育学科

实验性理工类 10万元/年 5万元/年

一般理工类、人文社科类 7万元/年 3万元/年

1.经费分类

学科建设经费分为两部分:学院拨付经费及争取到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2.经费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重点学科学术交流费;发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及出版著作资助费;学科建设图书资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费。

3.经费使用办法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由第一学科带头人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和一定程序审签支出,并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科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专用费,由第一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规划,提出购买计划,经主管系(部)审定和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重点学科应建立完备的科研业绩和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人员档案,如学科建设的各类文件、责任书、聘任合同书;(2)科研课题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5)科研经费档案,如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学术资助登记册等;(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学科点大事记等;(7)其他档案。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工作报告制度

1.工作简报制度 各重点学科点应及时向科技处等有关部门送达《工作简报》,报送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会议纪要、学院或主管部门部署的落实情况等;(2)各类课题进展简讯;(3)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2.成果简报制度 各重点学科应向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及科研处报送《科研成果简报》。《科研成果简报》内容包括:(1)科研课题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主要论文发表情况及其摘要等。《科研成果简报》每季度上报一次。

3.统计年报制度 重点学科统计年报表经由重点学科第一学术带头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报送科技处。统计年报表的报送时间为:统计年度的次年1月10日前,报表一式二份。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1.为了促使重点学科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系(部)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填报《重点学科建设学期检查表》,于每学期期末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

2.学院每年组织一次重点学科点的评估,连续三年获年度评估优秀的重点学科,优先推荐申报区级重点学科。

3.重点学科须填写《重点学科评估报告书》,以便对照检查学科建设情况。

4.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重点学科资格等处理:(1)违反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2)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3)自首期经费到位开始,连续两年本学科未获得区级课题立项(带有资助基金),或在学科点建设期间内未获得国家级课题立项者,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4)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申报表

附件2: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申请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汇总表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上一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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