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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重要依据,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的有效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环节,提高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和前瞻性,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实施要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目标,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充分体现本学科、专业的办学优势和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本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和课程,创新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方法。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既要保持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培养方案组织工作

第四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全面负责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确定制定与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确定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的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各专业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工作,同时应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需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其内容包括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课程设置等。

第六条 主管校领导会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负责培养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原则上每 6 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统一修订的培养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实施。培养单位根据学科领域内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的变化等原因,可对个别学科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已修订的培养方案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经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因培养需要需要对个别课程进行调整时,由学位点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院领导同意,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培养方案制定程序

第八条 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程序:

(一)组织计划:培养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确定,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二)制定初稿: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学科负责人牵头,全体指导教师和相关任课教师参加,按照学校进度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论证,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形成培养方案初稿。并将培养方案初稿(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三)方案论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培养方案初稿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完善定稿:学院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定。

(五)学校审定及实施: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对培养方案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培养方案修订稿,经主管校领导会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审批后公布。

(六)编辑入库:研究生院将培养方案录入学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培养方案数据库,作为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包括学科概况、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中期考核及分流、学位论文、实践要求等八个方面内容。

(一)学科概况

学科概况应包含学科内涵、授权资格及发展历程简介;师资队伍及各种教学、科研和对外合作平台;学科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优势或特色方向以及未来支持发展的方向;学科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如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省部级以上优秀研究生论文等。

(二)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培养以及我校的特点,阐明对本学科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既要考虑普遍性,又要考虑特色和优势,引领学科新的发展方向。研究方向的确定,应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成果,提倡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应在本学科、专业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学位分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研究方向如确需变动或增减,需经学位分委员会批准,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查、备案。

(四)学习年限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定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2 年或 3 年。研究生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和学位论文,修满学分,按期毕业。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须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最多延长两年。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前三个学期内进行。原则上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应不少于一学年。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1.课程设置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其中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为学科研究方向选修课。

2.学时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不得少于 32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 20 学分,有全国性指导方案的专业领域,课程学分不得低于相关专业全国性指导方案的基本要求。课程学时指课堂授课时间,不包括研究生查资料、阅读文献、课后作业等课外自学时间。计算方法原则上 1学分=18学时,1学时=45分钟。

3.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中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教学目标、预修课程、课程内容、教学要求、课程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参考书目或文献等,并按规范模板撰写。

4. 课程编号

课程编号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统一编制。

(六)中期考核及分流

各学科专业应积极探索各层次各类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强化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标准。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思想政治、学生课程学习、专业知识及科研成果。各学科应根据学科特点确定中期考核内容的标准和要求,研究生只有中期考核合格才能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七)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等环节。各学科必须明确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审及答辩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根据课程学习时间的不同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内完成。学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满半年才能申请论文答辩。

(八)实践要求

对于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其他实践教学安排,培养方案应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出具体的考核办法。研究生实践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以及社会实践三种形式。研究生可以通过担任助管助教、协助导师指导本科生论文等形式开展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包括参加学术报告、学术交流、学科竞赛、参与导师课题等形式。社会实践包括在企事业单位实习、调研,参与导师横向课题等形式。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实施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任务应严格依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责任教学单位负责组织任课教师落实教学安排。未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未经批准均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的程序: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将各学院提交且经学校审定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二)每学期第 16-18 周,各学院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上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各学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与考试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授课计划(教学日历)。

第六章 培养方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及时把学校最终审定通过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布,方便广大师生了解、查询及监督。

第十五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协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定期与不定期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监督,并有效控制与反馈。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通过座谈会、自评会、听课等形式对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收集与评价,将会议内容记录反馈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以确保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和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日常管理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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