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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和各人才培养单位具体负责硕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相关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获得硕士学位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二)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总学分;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并按以下规定发表论文: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一般学术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科研成果,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后,可以比照上述成果形式予以认定。

(五)能较熟练地使用一门外语进行本专业的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专业学位,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其它授学位条件。

第六条 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前半年或一年申请学位,除满足正常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期考核结果优秀;

(二)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三)在核心期刊或更高级别的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1篇(核心期刊以发表论文当年《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期刊为准,其它科研成果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后可比照认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生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交选题报告,由指导教师和学院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题目以及研究路径。通过由学院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后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正常年限内或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少于9个月,否则,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一般不能少于3-5万字。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内容一般包括: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第十条 学位论文开题后六个月内,各人才培养单位要组织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和论文撰写情况专题检查工作,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检,再检仍不合格的,必须延期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一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至少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需在学位申请书上对申请人的理论水平、论文完成情况写出详细评语,学位点主任及培养单位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常规评审(阅)工作应由3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的名单一般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或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指导教师可提出学位论文送审需回避的专家名单。鼓励各学院对本单位学位论文实行“双盲”匿名评审,按规定需要盲审的学位论文(各学院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论文进行盲审),由学院或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联系至少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盲审通过后,才能进入常规评审(阅)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二十天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学位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二)学位论文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三)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新的见解;

(四)学位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五)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十四条 评审(阅)专家一般按“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修改后再审(答辩前重新送原专家评审通过)”、“不同意答辩”四个等次给出评审(阅)意见。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或常规评审未通过的论文,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在半年或1年后参加下一轮次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二级学院应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五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聘请一名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秘书1人,秘书应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处理有关答辩事宜,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等。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整个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二)答辩秘书宣读答辩人员名单,包括姓名、专业、指导教师、论文题目等。

(三)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水平认定情况,发表过的论文及科研能力等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阐述论文的创新之处、自己的见解。报告时间一般为 45 分钟左右。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六)休会,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委员们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写出评语,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学位申请人致谢。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内容属绝密级的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专门组织内部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九条 对没有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通过后,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学院: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三)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

(四)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

(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六)答辩表决票

(七)学位论文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任期4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设学位工作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经校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学位工作的指示;

(二)审定学校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各类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定学位授予条件;

(五)审定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各类学位;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另设秘书一人,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位工作的决议;

(二)制定本二级学院各类学位培养方案;

(三)审议并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负责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工作;

(五)审核本学院学位授予人员名单;

(六)负责本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与自治区优学位论文的推荐参评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本二级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获得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的认定为通过,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为投票表决。

第七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12月集中两次审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告,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在申请学位时没撤销处分;

(二)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三)考试舞弊作伪;

(四)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当事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条 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硕士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硕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被撤销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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