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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招生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过硬的社会竞争力乃至国际竞争力和创造力,个性与人格健全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往届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其中硕士生招生初试有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联合考试(以下简称联考)及推荐免试(免初试)等方式。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为加强领导与协调,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凡涉及招生中的各项工作如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分数线、录取等事宜,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核定研究生招生机构和编制;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二)拟订学校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三)审定学校硕士生招生专业;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解决硕士生招生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五)审定学校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录取实施办法;

(六)对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及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条 研招办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全校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组织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宣传咨询材料,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及咨询;

(四)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命题、初试和评卷工作;

(五)制定学校复试实施细则,组织资格审查、复试、政审、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开展有关招生改革的研究与探索;

(七)负责编制和上报研究生招生报名库、录取库、研究生名册及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并做好有关归档工作。

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研招办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订本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制定本学院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三)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

(四)负责有关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五)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复试工作;

(六)负责对本学院考生进行政审,确定拟录取名单,协助研招办做好签定培养协议等工作,并负责录取新生的复审和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局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1日,下同)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特殊专业的报考者需要按照当年招生简章的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和在毕业学校取得推荐名额、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复试并被我校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 我校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第十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四章 初试

第十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初试地点一般与报名点一致

第十 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三门或四门;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十 各考试科目应分别根据具体学科、专业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十九 教育部统一命题的各科试卷由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评卷;联考科目的试卷由教育部或有关部门委托有关高校组织评卷;其他各科试卷由研招办组织评卷。

第二十条 开考前,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五章 复试

第二十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选拔具有培养潜力的合格考生。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研招办依据当年的国家政策、招生计划和考生初试的具体情况拟订,并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研招办根据复试的基本要求核定并下发至各招生学院。

第二十  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我校报名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二十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二十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

二十七 录取时,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二十八 凡属定向培养研究生录取前应签定相应的协议书。

二十九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事先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对在报名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视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政策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三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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