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数学教育分会简介
经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批准,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为挂靠单位的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数学教育分会于2016年7月成立。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数学教育分会是全区高校数学教育教学研究和推进的支撑平台,是全区高等学校数学教师共同的组织。
校党委孙国权书记和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会长给分会揭牌
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数学教育分会
名誉会长、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社团职务 |
张恭庆 |
1936.5 |
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 |
名誉会长 |
孙 炯 |
1946.08 |
内蒙古大学 |
名誉会长 |
阿拉坦仓 |
1963.02 |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副院长 |
理事长 |
杨联贵 |
1961.11 |
内蒙古大学、数学学院院长 |
常务副理事长 |
代 钦 |
1962.12 |
内蒙古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史学院党总支书记 |
常务副理事长 |
吉日木图 |
1954.03 |
内蒙古民族大学、原副校长 |
副理事长 |
庞 晶 |
1963.06 |
内蒙古工业大学、理学院院长 |
副理事长 |
刘官厅 |
1966.09 |
内蒙古师范大学、数学学院院长 |
副理事长 |
田 强 |
1960.04 |
包头师范学院、数学科学院院长 |
副理事长 |
马 丽 |
1978.01 |
高等教育出版社数学分社、社长 |
副理事长 |
李 宏 |
1973.12 |
内蒙古大学、数学学院副院长 |
副理事长 |
额尔敦布和 |
1976.09 |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副处长 |
秘书长 |
杨 帆 |
1983.11 |
高等教育出版社数学分社 |
副秘书长 |
白 秀 |
1970.10 |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数学系 |
秘书 |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
数学教育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数学教育分会(以下简称“学会”) (英文名称:Mathemat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缩写 MEAHEIIMAR )。
第二条 “学会”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领导的二级机构。“学会”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学会”坚决贯彻执行党对教育、科研和出版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会”是全体成员的自发组织,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准则。“学会”的宗旨就是加深成员之间的联系、合作和友谊,促进交流与协作,共同致力于我区高等学校数学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综合楼8楼811室,地址: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56号(邮编01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教育部数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指导下,每年组织开展全国高校数学微课程教学设计竞赛内蒙古分赛区比赛,并向华北赛区和全国决赛推荐优秀选手;
(二)瞄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需求,组织内蒙古高校数学领域内专家和学者,积极参与国家在线开放课程(“MOOC”)、视频公开、翻转课程(“SPOC”)、微课程的建设,特别对上述课程进行蒙古语(或多语)讲授方面尝试和发展;
(三)争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扶持项目,推动内蒙古高等学校数学类“规划教材”的编写和出版,提升内蒙古高校数学教材建设的影响力;
(四)为了提高高校数学课程教育教学效果,组织内蒙古高校数学专业课程教师进行集体备课,从而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分享与积累课程资源,发扬团队的协作精神,浓厚学校的教研氛围;
(五)向全区高校推广《数学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提高数学类专业办学质量和数学基础课程(包括非数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建设质量;
(六)将在今后的研究实践过程中,把集中研讨与分散研究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召开教育教学改革专题研讨会和年会,举办师资专项培训。交流、总结并逐步推广改革成果;推介先进单位或个人,评选优秀数学教育研究成果;开设窗口,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逐步扩大国内影响;
(七)积极组织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学校数学教育教学类高层次会议,提高内蒙古数学教育界的影响力,促进内蒙古高等学校数学教育的开放式发展步伐;
(八)突破高层次“高校数学教育教学改革”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促进全区高校数学教育者进行数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进展。
(九)完成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委托的有关活动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从事高等学校数学教育教学研究的全区本、专科高等学校,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愿为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的高等学校数学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教育管理经验,在高等学校数学教育改革中有突出成绩的大学数学教师及数学教育教学研究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一名理事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四)团体会员向本会申请研究课题和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区性评奖活动;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从事高等学校数学教育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数学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撰写关于高等学校数学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论文;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管理和指导,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交活动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违犯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违反本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学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损害本会名誉,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开展工作,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
(七)领导本会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项职权,同时行使下列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负责聘请本会顾问,负责提名并聘任常务副理事长、副秘书长;
(二)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并聘任机构负责人;
(三) 负责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并领导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和对高等学校数学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高的教育科研能力、文化和业务素质,在教育界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工作热情高,积极肯干,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才能;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协调并开展对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与各高等学校数学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工作;
(三)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四)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下拨的经费;
(二)团体会员会费;
(三)团体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四)学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开设银行账户,按照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统一制定的标准代收会费,全额上缴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07月0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