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科生校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级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进行如下修订:
一、评定范围
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
校级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校级干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6类。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校级奖学金按在校学生人数的35.2%评定,其中校长奖学金0.2%,奖励金额为3000元;一等奖学金5%,奖励金额为1500元;二等奖学金10%,奖励金额为1000元(含校级干部奖学金1.5%);三等奖学金15%,奖励金额为500元;单项奖5%,奖励金额为300元。
四、评定依据
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
五、参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秀;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实践公益、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评选年度综合测评结果须为合格以上,无违纪、无挂科、无恶意欠费、无宿舍卫生不合格等情况。
六、评选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评定条件
校长奖学金是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奖学金,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1.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
2.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有公开出版的专著;
(2)在文体或技能竞赛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含)部门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3)在大学生创新创业、科研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含)部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或取得一项以上(含)国家专利;
(4)在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受到市级以上(含)部门表彰;
(5)在其他方面为学校赢得较高声誉或为国家、社会作出突出成绩。
(二)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
(三)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
(四)三等奖学金评定条
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5%以内。
(五)校级干部奖学金评定条件
校级干部奖学金旨在奖励理想信念坚定、学业优秀、群众基础扎实、工作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骨干。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1.中共党员(预备党员);
2.应为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的学校和院系学生会的主要干部,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级的主要干部,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聘用的学生助理等;
3.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起到模范作用,有较高威信;
4.工作积极主动,取得显著成绩,富有开拓精神和公共服务意识;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综合素质优秀;
7.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六)单项奖学金:设优秀品德奖、民族团结奖、学习优秀奖、科技创新奖、实践公益奖、鼓励进步奖和文体技能奖等7类,具体评定条件为:
1.优秀品德奖旨在奖励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突出、具有产生了一定影响的优秀事迹的学生。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
(1)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肯于奉献;
(2)遵守社会公德,言行文明,举止得体;
(3)生活艰朴,勤俭节约,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4)为人诚实,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
2.民族团结奖: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勇于同违反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
(2)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的活动,与其它民族的同学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并有突出事迹。
3.学习优秀奖: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
(1)参评学年内各门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者。
4.科技创新奖:除参评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
(1)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
(2)参加省、部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
(3)在一般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
(4)学生科研项目结题,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参与者。
5.实践公益奖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
(1)助人为乐、为同学服务及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2)积极组织各种学生活动,在校(学院)内外形成良好影响者;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
(4)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包括植树、清扫校园、教室、宿舍),表现突出者;
(5)在“文明宿舍”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6.鼓励进步奖: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由上一学年的后三分之一进入前三分之一者。
7.文体技能奖: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
(1)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级)体育(或文艺)竞赛(或比赛)中获奖者;在呼市高校间竞赛(或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公开发表书法绘画、文学作品、新闻报道或参加书画展并获奖者。
七、组织领导
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班主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院学生会主席参加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审核本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各班级均应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同学的评定工作。
八、评审程序
(一)由班级评议小组向全班公布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结果,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定条件,申请等级。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测评情况,参照本人申请进行初审评议并公布结果,征求学生意见,然后向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名推荐;
(二)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评选结果,并对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
(四)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评选工作报告、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九、校级奖学金奖金的发放
每学年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十、校级奖学金评定资格审核
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不得享受各等级奖学金,对违纪者,各学院及时追回本学年已发放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上交学校。
十一、其他事项
(一)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二)参评学生原则上只申请1类奖项。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