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评审工作 ,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 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主要资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 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其中 , 一等助学金每人 每年资助 4700 元、 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 3700 元、 三 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 2700 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资助名额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符合 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四) 上一学年宿舍卫生 3 次以上不合格的;
(五) 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数量大于 8 个的。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 发布通知。 学校按照区级相关部门下达的评审名 额 , 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 比例综合平衡分配评审名额 ,发布评审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 排部署本单位评审工作。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 材料。
(四) 班级推荐。辅导员以年级(或班级) 为单位组织 学生进行民主评选 , 民主评选通过后 , 辅导员据实填写推荐 意见 , 向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学生相关材料。
(五) 各二级学院评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年级(或班级) 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 , 组织本单位评 审 , 按照分配评审名额产生拟推荐学生名单 , 并向本单位师 生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报送学生 工作部(处) 资助中心。
(六) 学校评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各二级学 院评审材料 , 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拟推荐获助学 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 确定上报学生名单 ,并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 上报区教育厅。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 , 要结合国家助 学贷款、各类奖学金、 勤工助学、 困难补助、 学费减免和社 会捐赠一并考虑 ,在公平实效中突出效率 , 切实发挥各类助 困资金的帮扶效益。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 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孤儿和家庭经济困难残 疾学生原则上享受最高档的资助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综合 表现可以调整资助档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 ,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 学生中途休学、停学或退学等情况 ,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