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 奖学金评审工作 ,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 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 厅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 , 用 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 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第三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奖励名额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符合 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
(六)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班级排名) 前 50% ,且无不及格和重 修课程;
(六)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 金:
(一) 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自 治区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等大额资助的;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三)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 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五)参评学年宿舍卫生不合格的。
第六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 发布通知。 学校按照区级相关部门下达的评审名 额 , 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 比例综合平衡分配评审名额 ,发布评审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 排部署本单位评审工作。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 材料。
(四) 班级推荐。辅导员以年级(或班级) 为单位组织 学生进行民主评选 , 民主评选通过后 , 辅导员据实填写推荐 意见 , 向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学生相关材料。
(五) 各二级学院评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年级(或班级) 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 , 组织本单位评 审 , 按照分配评审名额产生拟推荐学生名单 , 并向本单位师 生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报送学生 工作部(处)。
(六) 学校评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各二级学 院评审材料 , 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拟推荐获资助 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 确定上报学生名单 ,并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 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 , 要结合学生学 习和生活态度 , 对各项助困措施和奖学金统筹考虑 ,认真做 好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确保其真正用于资助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确保获得者是我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中的优秀代表。
第十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在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 ,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优先 用于获奖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