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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5-10-10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 学金评审工作 ,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 根据教 育部、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 ,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 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符合 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

(六)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 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班级排名) 前 40%(含 40%),且无 不及格和重修课程 ,;

(七)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 自治区奖学金、 自治 区励志奖学金、 乌兰夫奖学金等大额资助的;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三)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 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五)参评学年宿舍卫生不合格的。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 发布通知。 学校按照区级相关部门下达的评审名 额 , 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 比例综合平衡分配评审名额 ,发布评审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 排部署本单位评审工作。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 填写《本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提交相关材料。

(四) 班级推荐。辅导员以年级(或班级) 为单位组织 学生进行民主评选 , 民主评选通过后 , 辅导员据实填写推荐 意见 , 向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学生相关材料。

(五) 各二级学院评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年级(或班级) 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 , 组织本单位评 审 , 按照分配评审名额产生拟推荐获奖助学生名单 , 并向本 单位师生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报 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六) 学校评审。 党委学生工作部 (处) 审核各二级学 院评审材料 , 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拟推荐获奖助 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 , 确定上报学生名单 , 并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 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九条 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在不影响 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 , 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 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 认真做好国家励 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