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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2025-10-10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发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早日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乌兰夫基金会在我校设立“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乌兰夫奖学金”(以下简称“乌兰夫奖学金”)。为规范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乌兰夫基金会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乌基字〔2023〕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项目资金由乌兰夫基金会负责提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奖学金的宣传、评选和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四条 学院成立“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工作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本学院评审意见。

第五条 各班级“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选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团支部委员会委员、班级委员会委员及非学生干部代表等5~7人组成,非学生干部代表由全班学生民主推选产生,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级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复查工作,并向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本班级初选名单。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乌兰夫奖学金于每年10月份开始评选,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

第七条 乌兰夫奖学金每年评选40人,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八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二)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艺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三)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入学以来所有学年平均学业成绩(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都必须位于评选范围前10%,无不及格课程,且在校期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学生学业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共党员以及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获奖或表现特别优秀者。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乌兰夫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班级评选小组对所在班级乌兰夫奖学金进行评选、复查,提出获奖学生初选名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审核确认后,报送至学院评审工作组。

(三)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工作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班级评选小组报送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并对评选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初选名单经学院评审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学院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纸质版送交学生工作部(处),电子版在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报送。

(四)学校复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复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公布结果。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在全校范围内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形成报告。学校评审委员会汇总各学院评审工作组的评审意见,结合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及公示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并经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至乌兰夫基金会。

第十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要求:

(一)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乌兰夫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三)遵循大额奖学金不重复获得的原则,参评学生在同一评选年度内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等大额奖学金。

第十一条 乌兰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秋季学期结束时,及时将奖学金使用情况反馈乌兰夫基金会。乌兰夫奖学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财务、审计、纪委等部门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如发现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荣誉,并收回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乌兰夫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