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 金评审工作 , 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 根据教育 部、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有 关规定 ,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奖学金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 目的在于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 体、美、 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开 展工作 , 确保自治区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评审名额和预算金额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 区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
第五条 自治区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二年 级(含二年级) 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正式学籍;
(三)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六) 学习勤奋 ,在校期间成绩优异;
(七)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 申请人参评学年还 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 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 评选范围前 20%(含 20%),在校期间无不及格和重修课程。
(二 )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20% ,但达到前 40%(含 40%) 的学生 , 如在其他方面表 现非常突出 , 也可申请自治区奖学金 , 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 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 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 艺术 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 在 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 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 , 以第一、 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中国 “ 互联网 + ”大学生创 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 金奖) 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 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 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 体项目前二名;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 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 展演获得一、 二等奖 , 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艺术 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 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申请资格。
(一)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四)参评学年宿舍卫生不合格的。
第九条 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自治区奖学金评审 工作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自治区奖学 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 发布通知。 学校按照区级相关部门下达的评审名 额 ,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分配评审名额 , 发 布评审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 排部署本单位评审工作。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自治区 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提交相关材料。
(四) 班级推荐。辅导员以年级(或班级) 为单位组织 学生进行民主评选 , 民主评选通过后 , 辅导员据实填写推荐 意见 , 向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学生相关材料。
(五) 各二级学院评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年级(或班级) 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 , 组织本单位评 审 , 按照分配评审名额产生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 并向本单 位师生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资助中心。
(六) 学校评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各学院评 审材料 , 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拟推荐获奖学生名 单以及相关材料。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 , 确定 上报评奖学生名单 ,并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 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一条 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因特殊 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获奖学生 , 奖金优先用于 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 , 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 可兼得; 获得自治区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获得国家励 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