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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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教财〔2018〕

1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领域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 “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实行“谁设岗、谁管理、谁负责”,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各设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设岗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实际需要设计岗位类型和数量。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校定期将新的岗位信息公开供学生竞聘。

   (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从工作实 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如财务工作、机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等不宜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在每学期初申报,临时岗位在确需临时用工时由设岗单位、部门申报。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部门需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

表》, 申请各类岗位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后按申请表中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酬金标准与支付

   第十二条 酬金标准:

   (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分四个档次。其中,A 档为 40小时及以上每月 500 元,B 档为 30-40 小时每月 400 元,C 档为 30 小时以下每月 300,D 档为不足 20 小时按实际工时计算,每小时为 10 元。每生同时担任的固定岗位不得超过 1 个。对未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学生,应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其勤工助学酬金。

   ( 二)临时岗设置最长期限为 2 个月,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小时 10 元,具体工时参照固定岗计酬方式计算。

   第十三条 酬金支付:

   学生上岗后,各设岗单位、部门应在每月 25 日前,将当月《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勤工助学工时表》纸质和电子版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

处,酬金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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