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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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教发〔2025〕18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及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学校层面的评审意见。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各学院及学位点牵头申报学院( 以下简称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组, 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校级奖学金评选工作,并向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本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章 奖励类别、标准及占比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两大类。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旨在奖励学业成绩突出的学生。具体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为:

(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评定范围为当年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 60%。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占 1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二等学业奖学金占 2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三等学业奖学金占 3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 元。

( 二)本科生学业奖学金占评定范围内学生人数的 30%。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占 5%,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占 1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三等学业奖学金占 15%,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 元。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分为崇正弘德奖学金、尚智健体奖学金、传承润美奖学金、务本笃劳奖学金等四类奖项, 旨在奖励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或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比赛争得荣誉的学生。具体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为:

( 一)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占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5%,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 元。

( 二)本科生专项奖学金奖占评定范围内学生人数的 5 % ,每类奖项分两个等级。一等专项奖学金奖励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励者,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 元。二等奖为获得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奖励者,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 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具体要求


第九条 参评基本条件: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理想信念坚定, 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以实际行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秀,且无违纪处分。

( 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业、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 四)研究生参评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 五)本科生参评年度须无不及格课程,且每学年第二课堂积分达到 20 积分以上,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及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 六)参评学生原则上只申请 1 类奖项。

第十条 各类校级奖学金评定的具体要求

(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1.研一新生:参评分数=入学考试总成绩+第一志愿奖励分数(第一志愿报考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者加 3 分)。

2.研二、研三年级学生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定。综合测评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比较学习成绩、加分,成绩高者居前。

( 二)本科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1.一等学业奖学金,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10% 以内。

2.二等学业奖学金,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20% 以内。

3.三等学业奖学金,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35% 以内。

( 三)专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除参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1.崇正弘德奖学金:用于奖励信念坚定、 品行端正,恪守道德规范,践行优良校风, 自立自强、奋发进取,拥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优良道德事迹且获得校内通报表扬,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服务实践团队中勇于担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

2.尚智健体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的体育比赛,并取得竞赛活动前三名以上的学生( 团体奖项必须是主力参赛队员,参评人员排序由各学院审定)。在籍的高水平运动员( 国家一级以上现役高水平运动员),且参赛项目需为官方认可的体育赛事,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参赛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传承润美奖学金:用于奖励深耕、传承优秀文化艺术,积极参与美育活动,且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的文化艺术类比赛取得竞赛活动前三名以上的学生( 团体奖项必须是主力参赛队员,参评人员排序由各学院审定)。

4.务本笃劳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青年志愿者、社区援助、 “ 三下乡”志愿服务等劳动实践活动,并获得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奖励者。

( 四)其他学科类竞赛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召开预备会。校级奖学金每年于 10 月份评定一次。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学院召开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预备会,传达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安排部署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评审工作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本学院校级奖学金初选名单的学生开展资格审查,拟定建议名单,经学院评审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纸质版评审报告报送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子版材料通过 “易班学工”系统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复审。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拟定校级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公布结果。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 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级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布。


第六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并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凡隐瞒错误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年评奖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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