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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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各项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辅导员队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43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教思政〔2014〕2 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内党教组秘发〔2024〕19 号),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和民族高校育人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全过程。 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对标“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标准,推动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着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育人高效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完善选聘、培养、管理、考核、晋升、退出全链条工作体系,实现职称结构优化、职业发展畅通、激励保障健全,加快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助力辅导员成为学生思想引领的领航者、成长成才的守护者,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筑牢组织根基。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一条 选聘条件

辅导员配备应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要求足额配齐,构建“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队伍格局,学生规模不足 200人的学院至少配备 1 名专职辅导员,且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熟知党的民族政策。

( 二)学历资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 三)知识能力。掌握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相关理论知识,具备宽口径的学科知识储备;拥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语言文字表达、教育引导和调查研究能力。

( 四)品行作风。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符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

第二条 选聘程序

辅导员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按照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思想政治审查、考察公示、聘任上岗的程序开展,确保选聘质量。

第三条 队伍分类

专职辅导员包括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团总支书记)及一线专职辅导员,实行任期制,一经聘任任期不少于 1 个聘期( 4 年),离岗、转岗、借调须由学校党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核心工作职责

( 一)思想理论教育与价值引领。组织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教育,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 二)党团与班级建设。遴选培养学生骨干,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 三 )学风建设。熟悉学生专业情况,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良好学习习惯,指导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优良学风。

(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毕业教育,组织军训,负责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评定及勤工俭学、困难帮扶等工作,提供学生生活指导。

(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日常排查、预警上报、初步疏导、转介跟踪,初步排查疏导学生心理问题,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育学生健康心态。

(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搭建思政教育阵地,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开展网上互动交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安全教育,参与危机事件预案制定与执行,初步处理校园危机事件,及时上报信息并参与后期处置。

(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鼓励到基层、西部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学习思政教育相关理论,参与校内外思政教育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及其他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提升科研与实践能力。

第五条 基本工作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职业准则,遵循民族高校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紧扣 “ 四个正确认识”扎实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尊重各民族学生风俗习惯,深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努力争做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新时代高校育人工作者。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第六条 三级培训机制

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国家、 自治区、学校三级培训体系。其中,校级培训从学校整体预算中,按照一定比例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 16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内容涵盖入职培训、职业素养、专题业务等。 同时,积极推荐辅导员参加自治区、国家级培训,确保每 5 年至少参加 1次省级培训,新任辅导员须完成不少于 40 学时的系统培训方可上岗。

第七条 专业能力提升

鼓励辅导员承担思政类等相关课程,每周授课不超过 6课时。支持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访学深造和挂职锻炼。提供辅导员专项科研课题,将研究经费列入学校预算,鼓励结合民族高校思政工作实际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双重管理体制

实行学校、学院双重管理,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对待, 由学生工作部(处)作为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各学院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具体考核,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第九条 年度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工作以辅导员九大核心工作职责为根本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突出育人实效和学生满意度。

( 一)适用范围。全校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且工作满 1 年以上(不满 1 年按照实际工作时长计算)。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办法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 次,一般在 12 月份进行。

( 二)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原则,采取自评和他评、定量和定性等多层面、多维度的有机结合方式,确保考核的科学性。

( 三)校级考核。学校成立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考核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就业指导处、安全管理处、创新创业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处),具体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

( 四)院级考核。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 五)构成与分值。辅导员年度考核由学生评议、学院考核、职能部门考核、加减分项目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分值计算公式为:考核总分=学生评议得分 × 40%+学院考核得分 × 30%+职能部门考核得分 × 30%+加减分项目得分(详见附件)。

( 六)考核内容。涵盖 “德、能、勤、绩、廉”五个维度。

1. “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

2. “ 能”: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

3. “勤”:主要包括工作努力程度、 出勤情况、工作落实情况等;

4. “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

5. “廉”:主要指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廉洁自律。

(七)考核等级标准。考核结果分为 4 个等级,分别为

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过程包含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学校审定等环节。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结果不可认定为优秀:

⑴ 因病、 因事请假累计超过 1 个月;

⑵ 出现学生重大安全事故学院的党总支副书记及相关辅导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⑴ 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声誉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学生中、网络上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安定团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重大影响;

⑵ 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学生评价极差;

⑶ 在学生组织发展、推优评奖、资助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

⑷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

⑸ 有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 八)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提交述职报告。

2.学生评议。各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学生进行评议。学生评议分数按照去掉 5%的最高分和 5%的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3.学院考核:各学院结合辅导员述职情况,对本学院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在学院公示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职能部门考核: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5.优秀等次答辩:成绩列学院辅导员前 20%( 四舍五入,学院辅导员不足 3 人的推 1 人),且考核成绩≥ 90 分者,可参加学校辅导员优秀等次答辩。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委会,组织优秀等次辅导员进行答辩。根据答辩成绩,按照规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选,且优秀名额不超过辅导员总人数的 10%;其余未进入优秀等次的辅导员,均认定为良好等次。

6.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全校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情况报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最终结果由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章 待遇与激励


第十条 结果运用

( 一)年度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绩效发放等挂钩。优秀等次发放 12000 元, 良好发放 11000 元,合格发放 10000 元,不合格不予发放。

( 二)设立 “十佳辅导员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对表现突出的辅导员予以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参加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主持或参与思政课题、获评各类荣誉的辅导员给予专项奖励,对自治区级及以上获奖或立项的给予更高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职称评聘

( 一)辅导员职称评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可按教师系列评聘助教至教授,也可按思政研系列评聘实习研究员至研究员。

( 二)职称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相结合, 中级以下职称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将思政育人案例、网络文化成果等纳入科研成果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 职业发展

( 一)将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在学校各级行政、党务干部聘任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一般应具备学生工作经历。

( 二)辅导员完成 1 个聘期( 4 年)且考核合格的,视能力、专业和工作实绩,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可转岗至学校管理岗位或其他岗位。

( 三)建设校级辅导员工作室,给予场地、设备和经费支持,将工作室建设情况纳入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支持辅导员参与思政精品项目打造,培育网络思政名师。


第七章 退出与监督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

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或因身体、专业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辅导员工作的,经学校研究,应调整至其他岗位或解除聘用。 同时,个人信息将从辅导员赋能平台清除。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各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与辅导员开展全覆盖谈心谈话,压实育人责任。 同时,要经常性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学工、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日常监督,严禁随意抽调辅导员从事非本职工作,保障其主要精力投入学生思政教育。


第八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由学校学生工作部( 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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