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学费资助实施细则 (修订)

  • 发布时间:2025-10-15 
  • 发布时间:2025-10-15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同时拓宽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各项相关政策,规范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等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财教[2013] 236 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 号)文件,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政策条件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我校学生、退役士兵新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的人员包括: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标准及年限

   ( 一)学校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

   ( 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士兵新生学费资助金额,按照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以上类别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资助。

   ( 三)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指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学费减免年限,指以退役复学、退役新生入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指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代偿。在本科或第二学士学位学习阶段入伍的, 以本科已学习时间和第二学士学位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或第一学士学位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学费范围之内。

   第七条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办理流程

   我校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和学费资助时间为一年一次,每年 10 月底进行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和资助资金的发放。

   ( 一)所有参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复学的学生需登陆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照在线要求填写、双面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一式两份), 申请人填报信息要准确,如在填报信息中出现疑问请及时与学生处联系。提供材料包括:入伍通知书、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证复印件一份。如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一份。

   ( 二)学生或代理人在征兵报名或退役时将该《申请表》原件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经县级征兵办对该表进行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暂行留存。

   ( 三)学生或代理人将县级征兵办盖章的《申请表》原件交至学校财务处、教务处,由两部门分别对该表中的入学时间、学院班级、复学时间、学费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并将表格原件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再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对收集的各项材料进行最后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汇总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

   第八条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使用、监督、发放与数据上报

   ( 一)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 资助资金发放形式——“ 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学校 每年 11 月对提出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的学生及时进行资助,要做到 “先免后补”,避免出现 “先收后退”的做法。

   ( 三)学校财务处要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中。

   ( 四)每年 12 月 1 日前,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部门相关要求,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 款代偿、学费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
下一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