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规章 >> 校内规章 >> 正文
校内规章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我校资金(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组织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或重点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以促进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为学校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分为:招标控制价预审、全过程审计及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提高投资效益和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程管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均须进行结(决)算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手续。招标控制价预审和全过程审计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额度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十条 全过程审计

全过程审计是对大型建设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开展动态的审计监督、咨询和评价活动。全过程审计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审计和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投资概算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均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预审

招标控制价预审是指对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编制的工程控制造价方案在招标前进行的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预审核定的造价和审计意见,对招标控制价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方可作为招标依据。

原则上,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控制价预审。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成本,2万元以下的单体竣工结算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核验收后进行结算,审计处可组织抽查。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同类项目不允许拆分,若发现为规避审计,将同一项目“划整为零”办理结算,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或修缮成本的真实性、建设或修缮费用支出的合理性以及审批流程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 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各项间接费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总支出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建设或修缮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纳入审计计划的审计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结算审计时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有关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勘验记录、工程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

(三)报审价超出中标价10%的工程项目变更,需要提供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变更报告;

(四)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汇总并初审工程结算资料,确保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填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承诺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审计处登记。审计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依据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安排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委托合同,确定审计实施方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竣工决算审计征求意见稿。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或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的,审计处退还项目主管部门送审资料,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审计法规和学校相关审计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信息价、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以及工程项目资料为依据,采取检查核对、现场堪验、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一系列审计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和定案表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中介机构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对审计报告拒绝签字认定的,审计处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计意见,形成各类审计成果文件,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其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2012〕6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执行,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其费用在申请立项的修缮项目中列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于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的内控缺陷,社会中介机构应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督促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

第三十条 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确保审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