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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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内教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价,包括科研项目决算审签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两种类型。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预算批复、项目执行以及项目结题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涵盖科研项目涉及的各类经费收入、支出、内部控制、项目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关键环节的审计。通过审计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报表是否经校财务处、科技处的审核并签章。

(二)经费支出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重大、特殊科研经费支出或向外单位转出科研经费是否按规定经科技处签字批准;向外单位转出科研经费是否有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三)科研经费是否按照法规、制度或合同规定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是否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四)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有无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五)有无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调整程序合规性;

(三)科研经费来源的真实合法性,按时足额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决算真实完整、与预算相符情况;

(五)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情况;

(六)所有支出按照批复或合同约定的预算范围、标准执行情况,有无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支出情况;

(七)国家或学校明文规定控制比例支出的费用,如项目管理费、人员费、协作费、业务费等支出与控制比例相符情况;

(八)重要支出如转拨经费、协作费、劳务费、设备采购费等真实、合法合规情况;

(九)签订的合同、协议真实、合法情况,是否有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条款;

(十)财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十一)科研设备、耗材等采购、物资管理情况;

(十二)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情况;

(十三)科研项目结题后,结存、结余经费管理情况;

(十四)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情况;

(十五)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表并报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

(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如下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3.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结项报告;

5.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审计处对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审计处与科研处共同协商,确定审计项目,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科研主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科研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包括: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二)科研项目预算与执行文件,包括: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4.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5.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6.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等资料。

(三)经费监管资料,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

2.专项(中期)审计报告;

3.完成情况报告;

4.绩效评价报告;

5.验收资料等。

(四)成果资料,包括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发布的《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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