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规范学校教职工履职尽责行为,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师德为先,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师德失范案件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接受申诉等工作。其中,涉及教学及实验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牵头核查;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由科研处(社科处)牵头核查;涉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牵头核查。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考评、奖惩和师德失范案件处理。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与以上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违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或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发现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告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举报一般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
第十二条 经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被举报人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四)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五)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十四条 对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陷害他人的举报,一经查实,认定为诬告行为。若诬告人为本校教职工,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若诬告人非本校教职工,学校将协助被诬告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第十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由牵头核查单位与案件相关单位、责任部门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负责开展调查、复核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核查牵头部门和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核查牵头部门和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并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处理决定应当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相关单位,并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小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应告知教职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教师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事项,一经查实,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据情节严重程度,按以下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本条第(一)、(二)项进行处理,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同时是中共党员的,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除给予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四条 若受处分教职工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及时提交新证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受理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牵头核查部门负责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复核意见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的复核决定,并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其他处理不当的。
第六章 通报曝光
第二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是指在教职工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出现本办法第三章所述行为并对查实处理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展的带有教育、警示性质的通报、曝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失范行为概要、查处的依据和结果、发生的原因、应汲取的教训、整改要求等。涉及责任追究的,还应包括责任分析和追究等内容。
第三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形式。对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不同,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公开曝光等形式进行通报。具体形式如下:
(一)情节较轻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分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采取会议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二)情节较重受到党务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校以文件形式全校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会议通报。
(三)情节较重、影响恶劣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学校以文件形式全校通报并在学校网站公开曝光,当事人所在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会议通报。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解聘、开除处分或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分别在采取措施、查清主要违规事实、移送司法机关、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等阶段进行适时通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时限。凡是学校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处分均需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应在查处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 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进行问责:
(一)师德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恶劣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引发重大舆情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四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调查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应对调查和处理相关的任何情况保密,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学校与相关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师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