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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6-04-17]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更好地发挥科学研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更好地保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鼓励学校师生员工进一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促进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成果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蒙古教发〔202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职务成果,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投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职务成果是指基于职务行为和完成学校工作(科研)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成果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结题)成果、专利技术(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应用示范(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等学校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学校依法对职务成果享有专有权利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鼓励成果转化。学校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硕导评聘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优先支持学校师生到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等平台开展成果转化,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成果转化工作统筹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根据业务领域,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一)科研处(社科处)(以下简称科研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认定,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的审议、公示、签订等过程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成果转化的各项配套制度,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成果转化情况及年度报告等事项。并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设立新企业或对其他已有企业增资扩股进行全流程管理与运营。

(二)财务处负责将成果转化形成的现金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成果转化中的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业等人事相关管理工作,将成果转化绩效作为相关类别人员岗位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

(四)研究生院负责成果转化绩效作为硕导评聘的重要指标。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成果转化中的无形资产账目登记、国有资产评估后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创新创业中心主要负责深化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技术供需对接与成果推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服务体系,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支持与一站式孵化服务,统筹推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负责或参与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主动发起成果转化事宜的,经学校相关程序决策通过后,授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与实用技术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成果完成人须在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协助、监督下,开展成果转化洽谈工作。

第八条 学院是学校成果转化的主体,应高度重视成果转化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对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方式、评估结果、定价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初核,每季度向学校报送一次成果转化推进报告。


第三章 成果转化的实施

第九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以下方式:

(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转化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法律、财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校内相关职能处室,对转化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与价值认定,切实维护技术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的受让方谈判、转化方案制定、转化合同拟定等核心工作,以技术研发团队为主导;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协调成果转化平台、相关业务处室及学院予以配合支持。

第十二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相应申请表和承诺书(见附件),连同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一并报送科研处。

转让价格可以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也可以在学校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基础上协议定价。

(二)学校根据科技成果拟成交价格,对转化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拟交易价格低于50万元(含)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2.拟交易价格在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项目,由校长审批;

3.拟交易价格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公示。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应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可以正式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实名、书面),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再次公示。

第十三条 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形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转化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利润比例提成支付等具体模式。

第十四条 以作价入股形式实施成果转化的,须在明确股权出资形式、股权价值评估结果、股权构成比例及收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由学校国有资产处依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履行股东职责,负责成果转化后的股权管理与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含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到企业从事成果转化活动,或经批准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具体管理事宜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不可抗力、合同纠纷等意外情况,成果完成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及合作企业,与受让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成果完成人、校内各学院及合作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完成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及年报编制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成果创新转化培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果创新转化培育项目、提升研发团队创新能力、培养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建设研发及转移转化平台、开展成果转化对外合作交流等相关事项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净收益”指扣除专利费用、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的净收益分配如下:

(一)科技成果在获得授权后3年内实施转化的,所得净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可列支中介服务费),5%为学校收益(主要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5%为二级单位收益(主要用于科研可持续发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享受98%收益。

为鼓励成果转化,一次性转化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转化收益的9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一次性转化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转化收益的98%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学校和二级单位收益比例相应调整。

中介服务费用于奖励协助开展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和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中介方,且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科技成果完成人、中介方三方应无关联关系。

为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转化净收益可支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费用,具体比例视净收益数额而定,一般不超过净收益的5%

(二)科技成果获得授权3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根据成果维护费的缴纳方式,分为:

由成果完成人自行缴纳成果维护费的,所得净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作为学校的收益。一次性转化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仍享受3年内实施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

成果完成人拟放弃维护科技成果的,须在科技成果失效前六个月向科研处报备,由学校委托科研处持有该项成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成果转化工作。实施该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的3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70%作为学校的收益。

(三)归属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成果完成人可选择现金奖励或纳入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式。现金奖励方式可申请一次或多次支取,三年内支取现金奖励的,按国家政策减半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科研处、创新创业中心等部门在成果转化中的带动作用,形成市场化的运营体系。学校鼓励社会化资金通过基金模式参与成果转化,并在确保学校权益的基础上支持成果转化模式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可申请按照学校现有文件精神,在职称评审、硕导遴选、绩效评价方面对成果转化的相关业绩予以相应认定。

成果转化经费对应纵向科研项目层级认定标准参照表1执行;以横向项目形式开展成果转化的,仅需依据《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或《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其中一项的标准进行认定。

1 成果转化经费对应纵向科研项目层级认定标准

成果转化类别

成果转化经费额度

认定纵向科研项目级别

自然科学类

80万元 ≤ M

立项一项国家级项目

20万元 ≤ M   < 80万元

立项一项省部级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类

20万元 ≤ M

立项一项国家级项目

5万元 ≤ M   < 20万元

立项一项省部级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在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担任学校正、副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在职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三)学校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并为其提供应有的便利和条件。学校可通过无偿专利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成果转化绩效情况作为校内单位和科技人员岗位考核、职称评定、硕导评聘和评先评优的指标之一,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认定。

第二十六条 由其他单位协助进行成果转化的,学校应与协助方就转化分工、收益分配、保守技术秘密等具体合作事项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七条 凡归属于我校的各类科技成果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仲裁费用或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各受益人按受益比例承担。因成果完成人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成果完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科研处、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民院院发〔202432号)废止。

















附件1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

申请表


科技成果名称

填写专利名称及对应专利号

所属学院


完成人

填写所有发明人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转化方

自行投资实施转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

是否涉及股权

科技成果受让方名

对方企业名

预计转让合同金

定价方式

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有 □无)

□协议定价 价格:

□挂牌交易 挂牌价:

□拍卖 基准价: 最低成交价:

情况概述:

(包括与受让方前期协商情况、初步形成的转化方案、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和完成人团队的意见等

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签字):

所在学院意



签字: (公章)

科研处(社科处)意



签字: (公章)







附件2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承诺书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


本人在该成果转化项目的合同签订、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作如下承诺:

1.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保证合同书中涉及的 各项内容真实、客观,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

2.承诺维护学校声誉,保护知识产权,保证本合同无知识产权争议,因主观过错和责任事故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一发明人签名:


附件3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科技成果名称

写专利名称及对应专利号

所属学院


成果完成人

写所有发明人

申请人

学生姓名

学号


手机


转化方式

转让科技成果

许可使用科技成果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是否涉及股权 否□

科技成果受让方名称

学生或企业名称

预计转让合同金额


指导老师意见


签字:

情况概述

(包括与受让方前期协商情况、初步形成的转化方案、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和完成人团队的意见等





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签字)

创新创业中心意见




签字 公章


科研处(社科处)意见




签字 公章








附件4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异议处理程序


一、异议人应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在职员工、在籍学生。异议人必须在公示期内,向科研处提交异议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如对转化价格有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高于原公示价格10%的受让价格,并提交拟受让意向书(包含科技成果名称、受让价格、付款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拟受让方公章)及受让方身份或资质证明材料。

二、科研处收到异议材料后,将异议材料副本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供书面答辩,在规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的视为弃权。

三、科研处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做出异议裁定并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科技成果转化进入审批流程;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中止。

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日起7日内,向科研处申请复审。

四、科研处会同学院给出复审意见后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五、若上述过程中涉及或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5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

科技成果所有权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邮箱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完成人


科技成果内容简介

简介:


拟转化行业、

地区预估价值等


拟赋权人员

及分配比例

分配人员及比例:


全体完成人员签字:

所在学院意见



签字:    (公章)

科研处(社科处)意见



签字:   (公章)

 

分管校领导审批




签字:    

校长审批



签字:    


说明:1.项目指科技成果产出的来源项目,编号指来源项目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的学校编号。

2.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


附件6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邮箱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完成人


拟转化企业名称、

价格及转化方案

(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



拟赋权人员及年限

拟赋权人员及年限:


全体发明人(设计人)签字:

所在学院意见

签字:    (公章)

科研处(社科处)意见

签字:     (公章)

 

分管校领导审批

签字:    

校长审批

签字:    


说明:1.项目指科技成果产出的来源项目,编号指来源项目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的学校编号。


2.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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