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规范科研行为,提高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学校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1月5日)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横向项目等科研合作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横向项目研究是深化校地、校企、校校合作、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有效形式。学校鼓励和支持旨在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的横向项目研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各类横向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是横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横向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横向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各二级单位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处(社科处)(以下简称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国资处、审计处、二级学院和项目主持人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一)科研处负责横向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和立项合同管理,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主持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监督项目主持人按照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预算书》所列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
(三)国资处负责核定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采购仪器设备,做好横向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入库审核工作,并根据学校规定对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统筹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以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二级学院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服务队伍,明确具体分管项目经费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传达上级及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精神,做好科研人员项目经费使用培训工作;对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信息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主持人对立项、签订合同、组织实施、结题、经费使用等具体事务负责。
(七)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立项与合同管理
第六条 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以合法、自愿、互利、守信为原则,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七条 办理横向项目合同的程序:
(一)合同起草。合同书一般由项目主持人起草,学校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
(二)合同格式。技术合同统一按照模板格式进行填写。
(三)合同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并统一加盖学校公章。
(四)合同生效。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法律见证、公证的,自见证、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学校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一律以学校名义,并加盖学校公章。校内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二级单位名义使用本单位公章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九条 项目合同要明确项目内容、要求、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方资助经费和支付方式,违约处理办法等。
第十条 横向项目成果原则上属于学校,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持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合同需变更或终止时,要征得学校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与结题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主持人按照实施计划负责开展项目研究,并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所属二级单位要为项目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学校负责必要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主持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由原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名项目委托主持人,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学校备案,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方可更换。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确因技术障碍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合同部分或全部违约,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项目主持人应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与委托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报送学校备案,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项目主持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负责处理,相关二级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凡通过县市级以上部门鉴定的横向项目(包括特大型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的鉴定),视为项目完成,到学校办理结题;未经鉴定的横向项目,凭委托方的验收凭证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
第十七条 未在科研处办理立项或备案手续的横向项目,学校不受理其成果鉴定,不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评审、科研工作量考核及评先评优授奖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采用经费包干制。横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以教学仪器或实验设备等实物到账入账的,由国资处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纳入学校科研仪器设备资产账目。评估价格作为到账经费额,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为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相关支出。横向项目验收结题后,间接经费结余统一用于绩效支出,奖励给项目组以及为项目研究提供相关支持服务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横向项目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在核定的间接经费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是指科研经费到校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具体情况,适当提取的学校科研管理费、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等。管理费提取比例见表1,并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项目经费中提取,按比例分别划入专用账户。
表1 科研经费管理提取比例分配表
到账经费金额 |
管理费提取比例 |
用途 |
分配比例 |
0元 < M < 100 万元 |
4% |
学校科研管理费 |
2% |
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专项资金 |
2% |
100 万元 ≤
|
3% |
学校科研管理费 |
1.5% |
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专项资金 |
1.5% |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外拨协作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协作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外拨协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并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项目外拨协作经费申请表》,经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转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民院院发〔2024〕32号)执行。
第六章 激励培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二级单位所承接的“技术合同”类横向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项目配套经费计入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要求列支。具体匹配比例如下:
(一)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类项目:按照到款经费6%的额度匹配经费;
(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类项目:按照到款经费3%的额度匹配经费;
其他类横向项目不予经费匹配,配套经费从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业绩核算与成果奖励办法》,对“技术合同”类横向项目组进行奖励。项目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分工进行分配并报科研处。
第二十八条 单项到账经费达到自然科学类8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20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其负责人或团队在职称评审中可获得政策倾斜,具体表现为评审标准放宽或加分项。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认定,是指对累计到账经费达到相应额度、经评价具有重要学术与应用价值的横向科研项目,认定为对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同类项目仅限认定一次。
教职工当年度累计到账的横向科研经费,可依据本办法表2所列标准,认定为相应层级的纵向科研项目。该认定结果仅适用于校内岗位聘任、职称评审等工作,具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表2 横向到账经费对应纵向科研项目层级认定标准
横向项目类别 |
横向项目到账经费额度 |
认定纵向科研项目级别 |
自然科学类 |
400万元 ≤ M |
立项一项国家级项目 |
100万元 ≤ M < 400万元 |
立项一项省部级项目 |
人文社会科学类 |
100万元 ≤ M |
立项一项国家级项目 |
25万元 ≤ M < 100万元 |
立项一项省部级项目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项目来源单位或委托方规定不一致的,执行项目来源单位或委托方规定。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上级管理部门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呼和民院院字〔2024〕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