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审计署等部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系、处、部、研究中心及教辅部门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学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尤其要注重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应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纪检、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学校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由纪委监审处组织实施。
(三)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部门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管理是否规范,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等情况;
(五)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有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和有效;
(八)有无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九)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与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 纪委监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织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可由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十条 纪委监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并于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送交纪委监审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反映本部门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纪委监审处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时间、依据、范围、方式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及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状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据及有关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遵循客观性原则、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和责任区分等原则。
第十五条 纪委监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于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向纪委监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纪委监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