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以及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婚事、丧事。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圆锁、升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要本着厉行节约,倡导文明,反对大操大办的原则,要“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前要如实填报《处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党员教师、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婚事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系部党员教师和科级干部提前向所在系党总支书记作书面报告,各职能部门党员教师和科级干部提前同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总支书记作书面报告,并由所在系部和部门报学校纪委备案。处级干部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纪委备案。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要遵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带头文明治丧,从简治丧,从严控制规模。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要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组织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并事后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多地点、分批分期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和不收受下列人员的礼金、礼品:
4.除亲属外的现任职单位(系)同事及所属单位人员。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
(五)不违规使用公车、公物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公共资源。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事宜操办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10日内将婚丧事宜操办实际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一)系部党员教师和科级干部向所在系党总支书记作书面报告,各职能部门党员教师和科级干部同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总支书记作书面报告;
(二)处级干部向分管领导作书面报告,并报送纪委备案。
(三)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学校将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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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做以下承诺: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和不收受下列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4.除亲属外的现任职单位(系)同事及所属单位人员。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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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所在部门、总支、学校纪委、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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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做以下承诺: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和不收受下列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4.除亲属外的现任职单位(系)同事及所属单位人员。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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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所在部门、总支、学校纪委、本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