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深刻反思错误、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纪委书记与各职能部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特定对象的约谈。
(三)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所在部门分管对象之间的约谈。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纪律审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约谈。
(一)对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干部或者教职员工发生违纪违规情况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等问题隐瞒不报、推诿扯皮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群众诉求信息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十二)履行职责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三)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一) 凡需实施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学校纪委备案。
(二)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实行台账统计管理,同时做好约谈记录,填写《党风廉政建设约谈记录表》(见附件)。
(四)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及纪委开展的约谈由纪委监审处负责做好记录;其他约谈事项由约谈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做好谈话记录,并向纪委备案。
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一)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及时表明态度,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约谈后3日内形成书面整改措施,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纪委监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三)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