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能仅寄希望于财政部门的一家之力,在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推动更多的行业部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
(一)强化顶层设计,引入多部门协同机制
结合《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契机,广泛征求国家部委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平衡物有所值、公平竞争、透明与政策功能实现程度相关核心指标之间的权重关系,全面引入多部门监管,解决财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尴尬局面。
一是多部门联合发力。根据部门职能,由财政部发起,联合相关部门发文对《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情形进行补充,尽可能完善配套政策,同时依据各部委的相关职能赋予相关的政府采购权利,多部门联合发力,统一政府采购政策标准,既能确保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又能消除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权利过分集中而缺少制约”的疑虑。
二是协同开展监管。以多部门联合发文为接入点,全面开展协同监管工作,特别是在处理质疑投诉的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发函征求某一法条的解释范围,根据赋予的相关权利邀请其他部门对具体案例进行技术指导,统一评判标准和依据。
三是宣传政府采购思想。随着多部门协同机制的有序开展,同为采购人的监管单位在自己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就能够进一步熟悉了解政府采购的初衷,正确认知“最低评标价法”和“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之间的关系,对以前的错误认知也能够达到纠偏正向的作用,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思想统一。
(二)强化管理约束,赋予采购当事人对等的权利和职责
在不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同时,也要结合《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契机,适当赋予采购人更多的权利,提高采购人主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
一是明确采购内控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指导采购人完善建立内控制度,明确非《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帮助采购人正确认知政府采购的真实内涵,真正承担法律赋予的责任,大胆的运用非法定政府采购的权利,降低采购成本。
二是赋予管理评审专家的权利。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家库的管理,避免出现专家“不专”的情形,同时赋予采购人在采购项目结束后评价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权利,并负有举证责任,逐步完善净化评审专家的风气。
三是完善事后救济政策。积极探索供应商货物验收不合格、拒不履约的事后救济政策,如在不良供应商单方面违约终止合同时,经向财政部门申请后,允许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候选人协商按照投标响应签订合同,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人的时间,确保采购人工作有序运转。
(三)强化监督处罚,扎紧履约验收关口
在放宽门槛建立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同时,要加大监督处罚的力度,突出抓好供应商履约验收的关键环节,剔除浑水摸鱼的不良供应商,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一是提高监督处罚额度。随着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参加到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不法供应商善于钻政府采购政策漏洞,对现行采购监管政策有恃无恐,建议将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扩大,提高处罚金额,提高供应商的违法成本,形成威慑,迫使不良供应商不敢随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
二是严格履约验收。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进行验收,明确整改时间。对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改正或无法整改的供应商,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追究供应商的责任,并将违约情况提交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验收严格把关的同时,提醒因内部员工工作失误而无法履约的供应商要及时完善内部机构人员的工作交接机制,重视招标投标环节和交付验收的衔接工作,不断提高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