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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6-08 10:07  

内人社发〔2021〕3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发挥职称制度在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和自治区方案要求,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壁垒,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的活力、动力、创造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4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严格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把握高校教师成长的规律和工作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让教师更有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教师尽展其才。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增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4.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及教师特点,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高校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政府部门依法宏观管理。

5.坚持放管结合,评聘衔接。高校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设置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审组,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主按岗聘用,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二、重点任务

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等,逐步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分类设置岗位类型。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不同,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按照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岗位属性,设立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其中教师系列分为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结合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可自主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2.健全高校职称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系列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实验技术系列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鼓励有条件的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探索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好思想政治关,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案,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2.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严格教学工作量考核,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实行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实绩。

3.重视社会服务考核。综合评价教师参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技术攻关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鼓励引导教师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鼓励引导教师主动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充分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鼓励高职院校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大力促进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4.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结果判断的直接依据。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评审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5.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实行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对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着重考察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绩,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等纳入评价指标;对教学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侧重考察其学术能力、创新质量和贡献。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人员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水平。对实验技术教师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的价值、影响力、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职业院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考察教师行业企业实践时间、工学结合教学资源开发及应用能力。将行动导向的模块化课程设置、项目式教学实施能力、信息化能力作为教师教学评价考核的重要指标。开展专业课教师技术技能和教学能力分级考核,将分级考核结果和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实践经历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考核评价条件。将改进企业产品工艺、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作为专业课教师职称评定重要考核评价条件。将教师主持参与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作为评审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为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探索国防科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人才评价办法。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自治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相关专家破格评定高级职称。

4.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高校要建立完善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撤销其职称。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5.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考核结果要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四)落实自主评审

1.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要加强对院系的指导和监管,院系要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向上一级评审组织推荐。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高校评审方式组织评审。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实施方案等评审文件,并按《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高校制定的教师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高校聘用研究人员等到教师岗位的,可结合实际制定职称评价具体办法。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2.加强监管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管有关规定,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开展业务指导,优化服务,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提供支持。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鼓励高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推广在线申报和评审,简化申报信息和材料报送等相关手续。

(五)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

1.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位数量比例不得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2.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3.规范辅导员评审体系。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校要建立完善符合专职辅导员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实绩、育人实效等。

(六)实行评聘结合

1.高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2.对此次改革前本校评审已取得高校教师职称但未聘到相应岗位的人员,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等相关工作。

三、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治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复杂性系统工程。各部门、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狠抓工作落实,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跟踪、视导、定期会商工作机制,为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能分工,协同配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工作视导、随机抽查、巡查机制,加强对高校职称改革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各高校要认真严肃履行好职称评聘自主权,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尽快研究制定本校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坚决落实重点改革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本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各项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认真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工作方案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执行,确保评聘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明确职称评审和岗位任职条件,规范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管,接受群众全程监督。

各高校要按照当年相关职称工作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评审工作方案,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各高校应在评审工作结束20日内,将组建评委的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评审工作总结等评审工作备案材料报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结合起来,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管理与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做好教师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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