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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016-04-18 11:41  

内人社发〔2016〕1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坚持政务公开,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1日

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步伐,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现对我区2016年职称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逐步建立重业绩、重能力、重水平的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二、政策规定

(一)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2016年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我区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等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我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二)做好新旧职称评审条件的政策衔接工作

随着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的科学性,自2012年以来,我区组织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重新修订完善了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其中2015年共修订了22个系列、48个专业的评审条件,已于2015年底前全部印发,2017年全面实施。今年在继续沿用以往评审条件的同时,做好新评审条件的学习宣传工作,为2017年全面实行新的评审条件奠定基础。

(三)继续创新评价方式

1. 实行考评结合。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以及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中卫生系列在考评结合的基础上,还将选取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试答辩试点。

2. 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3. 实行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4. 探索网上申报评审。在包头市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试行网上申报,无纸化评审。

(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按照推进职能转变的有关要求,在原有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今年对内蒙古民族大学下放高校教师(含自然科学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自评权;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下放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允许自治区科协所属学会试点探索开展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五)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要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1.按照国家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以主管厅局为单位衡量)。

3.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4.卫生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新评审条件规定,2017年要过渡到“聘用在岗”的要求上来。

(六)规范破格申报

1.在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任期内,取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2.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民族特色领域人才以及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盟市(厅局)提出申请,自治区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破格认定。

3.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七)其他政策规定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转系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方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关于离退休人员。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企业或社会组织中受聘,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工资待遇挂钩。

4.关于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底;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5.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在旗县区、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播音系列、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条件。

6.关于论文、科研要求。对在旗县区、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7.关于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获得博士学位,工作后可直接认定中级。

8.关于博士、硕士申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严格按照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同时对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原件后要在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二)严把学历论文关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验证后加盖公章,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2.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对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进行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未经信息查询的期刊不能作为有效期刊;在其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3.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三)做好职称三次公示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盟市报送前公示: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自治区评审结果公示: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四)强化高评委办事机构管理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含委托自评的高等院校、包钢、森工集团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明确以下各项职责:

1.严格评审范围和程序。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2. 严格评审进度要求。遵守评审工作的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不能推延1个月。

3.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在评审前20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4.完善专家评委库。要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道,在5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各行业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进一步充实完善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各系列高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评审前随机从评委库中选取确定(委托自评专业除外)。

5.加强评审管理。加强封闭式入闱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质量。

6.做好评审后的收尾工作。在评审结束十天内要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结果电子版,以便及时向社会公示;委托自评专业同时要提供评审情况报告以及参评人员有关学历证书、资历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

(五)明确职称工作进度

各盟市、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卫生、会计等考评结合系列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提前规划,抓紧落实,确保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期进行:

1.申报材料阶段:5月15日前,各盟市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2.整理材料阶段:5月16日至7月30日,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做好开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评审阶段:8月1日至10月30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下,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评审工作;

4.公示核准阶段:11月1日至12月30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下发核准文件。

(六)抓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

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考试机构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试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考试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

(七)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1.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证书办理,要在核准文件印发3个月内及时发放。

2.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经过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方可在我区范围内使用,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八)严肃评审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盟市、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报送材料同时,及时上交有关费用,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九)畅通非公申报渠道及其他要求

1.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

2.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3.卫生(除蒙医、蒙医护理、蒙药专业)、会计等考评结合系列,待考试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申报参评材料;

4.中小学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方案批复后另行组织开展。

5.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文件精神,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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