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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2026年03月12日 10:44 易子南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学校管理的自筹经费、学生代管经费等以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除外)。凡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 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各采购项目必须提前落实经费来源和性质,并履行学校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采购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起草拟定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管理招标采购事宜;

四)组织完成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参数论证、必要的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

五)负责招标采购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负责货物进口管理和减免税申报等;

(七)组织实施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对各部门的采购进行政策指导和结果审核备案;

(九)建设和管理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社会代理机构调查使用机制;

(十)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采购项目的审核、验收、支付和监督审计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其管理的建设经费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等。

二)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采购资金预算申报;负责采 购计划的申请、审批、汇总;负责采购项目需求申报、技术参数、 实施方案初审;负责完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项目支付手续。

三)科技处:负责归口管理的采购资金预算申报;负责采 购计划的申请、审批、汇总;负责采购项目需求申报、技术参数、实施方案初审;负责完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项目支付手续。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采购资金预算申报;负责采购 计划的申请、审核、汇总;负责完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五)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对项目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 计算集群、计算平台、并行计算、高性能计算、刀片服务器、GPU 计算集群等通用计算类设备进行审核。

六)党政办:负责涉密专用信息设备(计算机、服务器、 存储系统、网络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采购前的确认和审核。

(七)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的审核和采购项目资金审批。

八)后勤处:负责全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物业服务、学 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资等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确定;负 责办理工程项目采购所需的校内外相关审核手续;负责完成施工 项目的履约验收、项目支付手续。

(九)审计处:负责对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清单、控制价等进 行制定预审,对图纸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实施项目审计等。

(十)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的采购资金预算审核; 负责采购计划申请的审批、汇总;负责采购项目需求申报、技术 参数、实施方案初审;负责完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项目支付 手续。

第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部门负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采购需求分析论证,负责编制采购项目概算;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项目需求、技术指标和参数和评价标准的制定;

四)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自行采购;

五)完成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

六)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履约验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

第十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申报;

二)对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 商、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研,根据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 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评分标准;

三)落实货物的安装运行条件,如房屋等,不具备条件的 不得申请采购;

四)落实采购预算,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申 请采购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参加或者指定一位代表参加项目采购评审会;

六)配合本部门对所负责的采购项目验收;

(七)负责全面履行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及 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八)对所负责采购项目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

第十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 由国资处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集中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学校遴选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2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采购项目, 由国资处组织,学校遴选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三条 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 由采购项目部门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办法、流程及结果要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的项目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 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 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由国资处委托自治区政 府采购中心按其运行规则具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 额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最新发布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

二)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政府分散采购由国资处组织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执行时须遵从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学校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或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在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四)部门自行采购

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工程类项目、治区本级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外,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各部门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前要做好市场调研,比质比价,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货物采购一般要到竞价网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 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国资处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申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申请人拖延 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方式采购:

一)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 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 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 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可申请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 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学校报批程序,并经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国资处组织的采购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20 万元以下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采购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处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二)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国资处分管领导审批;

三)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校长审批;

四)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 需经党委会研究通过,校长审批;时间要求:批量通用设备及 100 万元以上项目采购审批表至少提前两个月报送。20 万元至 100 万元采购项目需提前一个月报 送;

五)国资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 法》 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要求组织政府采购相关论证(非政府采购项目除外);含有 进口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国资处应向财政厅进行进口产品申报 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七)组织和管理招标采购事宜。 国资处代表学校与采购实 施部门( 即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委托机构按法 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移交给国资处;

八)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

(九)国资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完成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中标供应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价的 10%。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 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

(十)国资处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完成中标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和项目支付等工作。 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 20 万元以下自行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使用部门确定采购需求,报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立项;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审核;

三)对于货物类项目采购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网上竞 价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于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优先采用竞价方式自行采购。采购项目部门需成立 3 人及以上采购小组负责开展采购工作,并 报国资处备案。特殊情况下,经国资处审批,也可采用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或者委托国资处聘用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采购;

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完成中标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和项目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归档采购资料。采购文件归档执行《呼和浩特民 族学院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 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经招标与采购流程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各采购部门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修 订稿)规定办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手续;并做好合同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纪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招标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学校国资处及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管理部门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受 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 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 组成人员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 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对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 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 年发布的《呼 和浩特民族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部门自行采购项目(20 万元以下)

审批表(修订)


申报日期: 20


采购部门


拟购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拟购数量


是否进口

经费来源

(预算编号)



预算金额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联系方式


采购方式


所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

填写说明:

1.技术参数,在填报技术参数时关键指标可用★在前面注明;重要指标可用在前面注明;2.是否 有附件、零配件及备件,技术规格;2.售后服务,包括质保年数;3.厂商资质要求;4.其他要求,包括 到货周期等。

请申请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填报,所填报的信息将作为招标采购依据,请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如 果采购仪器设备数量较多时,附《购置项目清单及经费预算》表。购置单价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要附大 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采购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    

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人意见:



盖章)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盖章)

财务处负责人意见:


盖章)

国资处负责人意见: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集中采购项目(20 万元以上)

审批表(修订)

申报日期: 20


申请单位


拟购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拟购数量


是否进口

经费来源

(预算编号)


是否列入年

度预算,

及预算金额


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所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

填写说明:

1.技术参数,在填报技术参数时关键指标可用★在前面注明;重要指标可用在前面注明;2.是否 有附件、零配件及备件,技术规格;2.售后服务,包括质保年数;3.厂商资质要求;4.其他要求,包括 到货周期等。

请申请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填报,所填报的信息将作为招标采购依据,请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如 果采购仪器设备数量较多时,附《购置项目清单及经费预算》表。购置单价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要附大 型仪论证报告。

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盖章)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盖章)

财务处负责人意见:

盖章)

国资处负责人意见: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国资处分管领导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50 万元以上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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