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规范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防范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5版)》(以下简称集采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
凡属集采目录内确定的项目,必须在电子卖场或者框架协议采购。
第三条 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自行采购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自行采购承担全部采购责任,国资处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资金5000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责决定进行采购;5000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采购;3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须经国资处审批并明确采购方式;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须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和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批。
自行采购审批流程
单笔额度(X) (单位:元) |
审批流程 |
X≤5000 |
采购部门负责人 |
5000<X≤30000 |
采购部门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研究,采购部门负责人 |
30000<X≤50000 |
采购部门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研究,采购部门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 |
50000<X≤100000 |
采购部门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研究,采购部门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
100000<X≤200000 |
采购部门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研究,采购部门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和采购分管校领导 |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采购,除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外,单项或批量预算资金5000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决定进行采购;5000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采购;3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须经国资处审批并明确采购方式;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须经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和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自行采购审批流程
单笔额度(X) (单位:元) |
审批流程 |
X≤5000 |
项目负责人 |
5000<X≤3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
30000<X≤5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 |
50000<X≤10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 |
100000<X≤20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和采购分管校领导 |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资金5000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网上竞价采购,也可通过网购平台采购使用公务卡购买,凭公务卡刷卡凭证和发票报销;5000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优先采取网上比选、网上竞价、自行谈判(具体采购流程见附件1)等方式。也可参照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由国资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采购流程见附件2)。
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资金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经费来源、项目性质、采购方式等,并成立由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3人以上的采购工作小组,开展本部门自行采购。其中,科研项目采购,由项目负责人牵头,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联合组成采购工作小组。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预算、计划和申请;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指标参数等需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按照自行采购流程,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四)负责牵头组织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需求结果公示、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料统计存档等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负责自行采购项目档案材料的归档和管理,报国资处备案。归档的自行采购材料包括上述全部材料。
第八条 各采购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确保采购质量。各采购工作小组要按照项目履约验收规定,加强对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国资处强化采购、验收监管和抽查。
第九条 履约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验收流于形式,不进行开箱验收,存在数量、参数、型号、规格与采购不符的,验收后不进行必要的设备试运行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不作为等,影响学校采购支付进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收供应商请托或者收受财物而帮助其违规通过验收的。
第十条 对在采购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学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民院院发〔2022〕10号)废止。
附件:1.网上竞价、网上比选、自行谈判采购流程
2.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流程
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自行采购审批表》(修订)
附件1:
网上竞价和网上比选、自行谈判采购流程
网上竞价、网上比选流程 |
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在线报名——公告结束——(是否满足3家)——承办人选标(是否为最低价)——选标理由——成交。 |
自行谈判流程 |
(一)项目单位需向3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谈判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单; (二)项目单位应在同一时段与所有供应商进行谈判;(三)项目单位应做好谈判过程记录和结果记录;(四)项目单位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项目单位按要求将相关材料(谈判通知书、谈判记录表、采购合同)提交相关归档材料。 |
备注:网上竞价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现货货源充足、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网上竞价必须指定“品牌型号”,以便供应商进行响应。
网上比选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现货货源充足,但规格、标准不统一的采购项目,网上比选不能指定“品牌型号”或填写多个“品牌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