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3版)

  • 发布时间: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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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23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新时代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入党、担任学生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为学生上一学年内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美劳育测评成绩×30%+智育测评成绩×60%+体育测评成绩×10%。

一、德美劳育测评成绩,占比30%。

(一)德美劳育测评成绩运算公式

(两课成绩平均分×50%+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估成绩)×80%+日常表现评价分=德美劳育测评成绩

(二)德美劳育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1.两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民族理论》、《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等课程;

如上一学期没有开设两课,无处分的学生两课平均成绩统一按80分计算,违纪生的统一按0分计算。

2.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估标准

2.1政治表现满分值5分

2.2集体观念满分值:5分

2.3团结政治满分值:5分

2.4爱护公物满分值:5分

2.5学风学德满分值:5分

2.6组织纪律满分值5分

2.7文明礼貌满分值5分

2.8劳动卫生满分值:5分

2.9勤俭节约满分值:5分

2.10参加社会实践态度满分值:5分

(三)日常表现评价分

日常表现评价是指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工作以及参加各种活动中能够量化的行为进行评价。日常表现评价分按如下加减分标准进行加减得出。日常表现评价分=附加附减分(一)×60%+附加附减分(二)×40%。

1. 附加附减分(一)标准,占比60%。

1.1专业竞赛

A.参加国家级学术创作、专业技能大赛加2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6、5、4、3分;

B.参加自治区级学术创作、专业技能大赛加1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5、4、3、2分;

C.参加校级学术创作、专业技能大赛加0.5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4、3、2、1分;

D.参加学院级学术创作、专业技能大赛加0.3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3、2、1、0.5分。

说明:以上分数可以累加。

1.2通过认证考试

A.通过全国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六级加6分,四级加4分(通过日语国际等级考试一级的加6分,四级至二级的加4分);

B.通过全国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一级加6分,二至四级加4分;

C.通过普通话考试一级甲等加6分,一级乙等加5分,二级甲等加4分,二级乙等加3分;

D.通过会计、秘书、导游、职业指导师等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获三至四级资格证的一律加4分,三级以上的一律加6分。

说明:以上分数可以累加,综测时要看证书原件。

1.3出书声像制品

出版正式书号的书籍、声像制品,每部加6分。

1.4发表论文、专利发明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8分;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6分;在厅局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3分,综测时要看原刊物;每发明一项国家级专利加6分。

1.5文学作品

在有关报刊、杂志上每发表一篇文学作品加1分。

1.6选修课程

所修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体育课,不包括共选课)中有一门不及格减3分,两门不及格减6分,依此类推。

2.附加附减分(二)标准,占比40%。

2.1社会工作

A.学校学生会干部、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按工作完成情况加2—5分;

B.各学院团总支委员、各学院学生会干部、团支部书记、班长按工作完成情况加3—4分;社团干部按工作完成情况加2—3分,社团成员加1分;

C.班级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学校广播站编辑、播音员、校刊通讯员、宿舍长按工作完成情况加1—2分。

说明:兼职不累加,取最高分。

2.2获奖情况

A.被评为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加6分;

B.被评为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杰大学生、百佳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加4分;

C.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及各项各类单项奖(如: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加2分;

D.被评为学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加1分。  

说明:同类项目不累加,取最高分。例如获校级、院级三好学生时,加最高分2分。

2.3参加活动

A.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等社团活动加2分,在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6、5、4、3分;

B.参加自治区级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等社团活动加1分,在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5、4、3、2分;

C.参加校级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宿舍文化等社团活动加0.5分,在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4、3、2、1分;    

D.参加学院级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宿舍文化等社团活动加0.3分,在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3、2、1、0.5分。

说明:不含体育竞赛、科技创作、专业竞赛活动,同类项目不累加,取最高分。

2.4新闻报道

A.在国家级刊物、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报道的,每篇加5分;

B.在省部级刊物、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报道的,每篇加4分;

C.在地市级(学校级)刊物、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报道的,每篇加2分;

D.在旗县级刊物、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报道的,每篇加1分;

2.5减分标准

A.违纪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减6分;受记过处分一次减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4分;受警告处分一次减3分;受通报批评一次减1分。

B.参加活动

不参加学校、各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次减1分。

C.宿舍卫生

宿舍卫生60分以下一次减1分。

D.上课出勤

旷课一次减2分、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

说明:以上分数可以累加。

二、智育测评成绩,占比60%。

(学习成绩×学分+学习成绩×学分+学习成绩× 学分+……)/学分总分=智育测评成绩

学习成绩:测评学年所修必修课成绩。

三、体育测评成绩,占比10%。

体育课考试成绩×70%+早操实际出勤次数/早操应出勤次数×20+附加分=体育测评成绩

(一)附加分标准

1.体育竞赛

1.1参加国家级体育竞赛加2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依次另加6、5、4分;打破记录再加4分;

1.2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加1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依次另加5、4、3分;打破记录再加3分;

1.3参加校级体育竞赛加0.5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依次另加4、3、2分;打破记录再加2分;

1.4参加学院级体育竞赛加0.3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依次另加1、0.5、0.3分;打破记录再加1分。

说明:同类项目不累加,取最高分。

2.获奖情况

2.1被评为国家级优秀运动员加6分;

2.2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运动员加4分;

2.3被评为校级优秀运动员加2分;

2.4被评为学院级优秀运动员加1分。

说明:以上分数可以累加

(二)残疾、病、伤学生体育测评成绩计算法

因残疾、病、伤不能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由学校医务室出具证明,各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体育测评成绩以智育成绩比重占70%,按及格计算。

不开设体育课的班级学生体育课程成绩统一按70分计算。

第五条 测评工作的组织

(一)测评工作每学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部署、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职责包括:制定本学院测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院的测评工作;审查加减分依据;审核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三)各班成立5-7人的班级测评小组(总人数为单数),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其中,辅导员、班主任任小组组长,班长、团支书和其他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的非学生干部的普通学生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开展测评工作的程序

(一)工作准备。测评前,学院应组织所有参评学生认真学习本办法和学院测评实施细则,并对学生答疑;对所有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培训,统一标准和测评方法。

(二)学生自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系统查看个人成绩,并上传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年度综合表现,对学生自评成绩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测评成绩公示。班级评议工作结束后,所有参评学生成绩在班级内公示3天。

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班级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做出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应在答复之日起3天内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申诉,由其答复。仍有异议的,由学院上报学生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裁定。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或异议经学生工作部裁定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再更改。

(五)学院审核。班级测评小组撰写测评报告,小组全体成员认可签名后,附上参评学生成绩汇总及排名,提交学院审核。

(六)上报学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核全院学生成绩后按要求统一上报。

第七条 测评的其他要求

(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要以本办法为基础,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意见和建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测评实施细则,保证测评工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测评过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测评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实施细则报送学生工作部审定后以学院正式文件下发至各专业和班级。

(二)学院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完成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及公示,并在其后一周内完成上报学校的工作。

(三)转专业的学生测评工作在原(转出)学院进行。

(四)学生同一奖项或成果在综合素质测评各项成绩组成部分中只能计算一次,不得在多个部分中加分。同一测评部分中有多个奖项或成果加分的,最高分数不超过该部分上限分值。

(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优评奖的资格,集体作假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已获奖励的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所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综合素质测评者,取消测评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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