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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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开内部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经济与管理活动等进行审计后,形成结论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内部有关制度,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在一定范围对内部审计事项和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学校网站或审计处网站发布;

(二)通过会议、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公开;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下列内部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

(四)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

(五)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审计结果;

(六)学校专项资金审计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组织及程序

(一)审计结果公开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需公开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必须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审计结果公开审批表》,并拟稿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包括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范围等),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

(三)审计结果公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1.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批准后,提交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2.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分管被审计人员所属部门的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批准后,提交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3.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批准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4.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批准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5.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结果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批准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6.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开,由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告知被审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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