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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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研究确定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调整事项;

(二)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检查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四)协调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名单,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

(三)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任免、考核、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对有关干部进行相应处理。

(四)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六条  纪委(监察室)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纪检监察工作需要,根据所掌握信息,提出审计对象或审计内容的意见和建议或委托进行专项审计;

(二)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违纪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审查处理。

第七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组织部的委托,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并形成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将结果报告送达组织部;

(三)加强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意见和建议,通报审计情况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四)及时跟进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真实反映情况,协助被审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财务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真实反映情况,协助被审计部门提供资产明细、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资料;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资产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第十条  联席会议可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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