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及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主持人: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处下达《关于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集中结题和清
 理的通知》,各部门及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主持人认真阅读通知内容,按照通知精神完
 成结项或延期工作,务于2012年2月23日前把相关材料送到科技处1205室。
               
                                                   科技处
                                                 2013.01.07
 教育厅通知全文如下: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将对已按时完成项目和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结题
 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10年(含)以前
 我厅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项目,包括批准立项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二、清理要求
 1.上述各类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研究项目结题报告》2012版(以下简称《结
 题报告》)及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者一律予以撤项。
 2.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
 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我厅科学技术处审定。延期时间一次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项目研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研究计划及内容,若必须变更则由项目所在课题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抗拒原因提出申请的,由依托学校提交证明材料,上报我厅科学技术处审定。
 4.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依托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各类项目。
 5.至今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
 产,按规定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6.有关项目的结项情况,将作为学校申报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选优秀科研管理单位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工作
 1.本次项目清理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集中报送结项材料。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项目清理工作,
 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2.项目依托学校要在本校自查和清理工作基础上,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结题报告》,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
 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对不符合免予鉴定要求者,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鉴定,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四、材料报送
 1.项目结项申请由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务于2013年2月25日前报送我厅科学技术处。报送材料包括:
 (1)项目《结题报告》原件2份及一览表电子版1份;
 (2)《专家鉴定意见》原件1份;
 (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4)项目成果复印件1份(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研究成果应标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5)免于鉴定或者申请免于鉴定项目需提供上述(1)、(3)材料,并由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免于鉴定说明。
 2.申请延期结项的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延期申请表1份;
 (2)延期时间(1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3.申请项目变更的报送以下材料:
 (1)由项目所在课题组提交书面申请1份;
 (2)学校证明材料。
 本通知所有相关文件、表格请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http://www.nmgov.edu.cn)科学技术处链接下载。
 联 系 人:刘相飞
 联系电话:0471-2856504
 电子邮箱:nmg_lxf@126.com(务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大学结项材料”字样)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 010011
 附件1结题报告(2012版).doc
 附件2.项目延期申请表doc.doc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