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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师德建设工作条例
2013-09-02 00:00  

    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师德建设工作条例》,为了更好地适应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系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一、师德规范
   (一)政治思想方面
    第一条 教师必须爱国、爱党、爱人民、爱社会主义。
    第二条 教师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教师应向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有悖于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教师应该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关和人才观。
    (二) 爱岗敬业方面
    第五条 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条 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严谨治学和探求创新。
    第七条 教师必须对工作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本职业务。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要求,执行教学大纲,充分备课、认真讲授;按时、认真、热情答疑;及时按质量批改作业;认真监考和批阅试卷。对于教学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均不得敷衍应付。
    第八条 教师在社会兼职,不得影响校内本职工作。
    (三) 为人师表方面
    第九条 教师必须以自己认真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
    第十条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第十一条 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 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周围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十三条 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
   (四)教书育人方面
    第十四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增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 教师应对学生满腔热忱,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能对学生挖苦、讽刺,不能借评卷、评奖评优等工作,对学生实施报复。
    第十六条 教师应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为人师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财物,不得利用学生资源办班挣钱。
    第十七条 教师要定期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同学,热心帮助学生,为其排忧解难;
    第十八条 任课老师应对教学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 教师有义务配合系内安排,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二十条 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二、师德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师德工作重在建设,建设工作要做到有机构、有计划、
            有措施、有考核。
    第二十二条 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系行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部门的师德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领导小组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将师德建设工作列入党政常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系要树立师德标兵,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以起到示范、感召、辐射作用。
    第二十五条 系要采取实际活动和措施,切实培养教师的师德意识,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
    第二十六条 每位教师都要自觉培养师德意识,确立师德观念,做到自警自律。
    三、师德考核
    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师德建设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和教工可就教师严重违反本条例,向系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反映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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