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一个清新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本规定所指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礼堂、食堂、寝室等。
三、凡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后又违反本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违反本规定不接受教育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公共场所吸烟受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不准参加本年度一切评优活动。
四、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抽游烟”(即行走中抽烟),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吸烟造成学校、个人财产损失者,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吸烟者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