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我院专业设置情况,我系可授予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2.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德、智、体 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
3.所修读课程、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以及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且平均绩点达到2.0,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时未修完规定学分,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曾受过学院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违纪、作弊者;
4.平均绩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5.因其它原因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毕业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指重修后仍不合格)课程不合格或因毕业论文(其它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者,毕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合格的课程或重新完成毕业论文(其它实践环节)且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补发毕业证书的同时补授学士学位。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获得学位者,毕业一年后两年内,确有突出表现者,出据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补授学位(因考试作弊而未获得学位者不补授学位)。
3.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文学院学位委员会逐个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业成绩和鉴定材料,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于每年6月上旬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报教务处。
三、补充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位。
(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教务处可出具相应证明。
四、本细则从公布时当届本科毕业生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