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情况,促进教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形成良好的教学风气,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听课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全体任课教师要分别完成以下听课任务:
(一)学院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8课时以上;
(二)教研室主任要求每学期至少听10课时以上;
(三)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听8课时以上。
二、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听课任务,听课的课程、班级、时间自定,也可根据教务处或本部门的听课安排进行听课。
(二)听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听课笔记》,每听课一次填写一次。
(三)听课人员在每学期第16周前将听课卡及听课登记表交回文学院办公室。听课笔记由教研室主任与教学秘书负责存入教师个人教学档案,听课情况汇总表和听课情况总结于期末前提交教务处。
(四)听课是教学研究的一部分,听课工作量可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五)学院负责人要重视对听课所获得的教学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每学期要对通过听课而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三、本制度自修订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