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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和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是教学、科研或实践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对于教学水平较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级职称教师,经批准后可以担任公共学位课任课教师。对连续两年研究生反映教学不认真、水平低、质量不高的教师,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

第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标“四有”好老师标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任课教师应以本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为主。本校退休教师、校外人员应经开课学院申请,与人事处签订相关返聘、聘任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可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课程设置

研究生课程教学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将育人意识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五个认同”,把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置的根本依据,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知识基础,注重研究方法、学科前沿类课程的开设,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结合行业领域要求进行设置,重在培养研究生职业能力,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管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组织开展全校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检查与评估工作。开课学院是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任务落实、教师选聘、教学大纲制定和调整、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保证等工作。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杜绝因人设课。支持专业学位案例教学、行业前沿讲座等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教学大纲。需要新增的课程,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定和试讲合格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

第七条 保证研究生课程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研究生课程原则上 3 年集中修订一次,增补能反映该学科(类别)最新进展和动向的新课程,取缔内容过时、水平不高的陈旧课程,并同步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对于 3 年内因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求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的课程,须由开课学院提交调整申请、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各开课学院须确定下学期本单位的教学任务。所有课程教学安排均要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组织研究生选课。已确定开设的课程,须按教学计划完成,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

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每位教师每学期讲授的课程不宜超过3门,为相同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宜超过2门,每门课程周学时原则上不宜超过8学时。

第十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各开课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上课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和调课,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在线调停课手续,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在线完成院系调课审核,并打印调课单,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培养办备案。开课单位通知教师按调课安排补上调停课程。

第十 开设新课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课程不得与已有研究生课程雷同;

(二)申请课程应反映当前学科发展前沿,或为研究生知识结构必需,课时一般不超过48学时;

(三)要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和讲稿,有教材或参考书;

(四)申请人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五)申请人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新开课程申报表》,经开课单位专家组论证,主管领导审核,附课程教学大纲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教学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内容既要体现与本科知识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课程的区别,要有足够的深度,在注重基础知识传授的同时,不断优化课程内容,较好地反映本学科的新方法、新进展、新成就,突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认真选用教材,规范教材使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核心课程统一使用“马工程”教材。鼓励教师编写、出版反映我校学术水平和特色的优秀研究生教材。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指导研究生阅读一定数量的课外参考书目或论文资料,指导研究生撰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读后感等。要为学生指定必要的教学参考书和阅读文献,其中人文社科及艺术类每门课程至少指定5本课外参考书和一定数量的论文资料。理工科每门课程至少指定2本课外参考书和一定数量的论文资料。研究生阅读文献情况要纳入专业学位课程考核范畴,其中人文社科类研究生每门课完成不少于5000字的课程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等2篇;理工类研究生每门课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学术讨论心得、文献综述1篇。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合理使用现代技术手段,鼓励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营造开放的教学环境,增加研究生课堂教学中讨论、探究、实践、实验等课时比重。原则上,讲授课时学硕学位课不超过总课时的70%,选修课不超过总课时的50%,专硕学位课不超过总课时的80%,选修课不超过总课时的60%。

第六章 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五条 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加强对课程授课内容和课堂纪律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对课程体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课程开设单位负责对具体课程的授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进一步建立完善学校、职能部门、培养单位多层次听课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都要深入课堂听课,进行教学检查。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在各培养单位自我检查和评价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教学督导人员对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抽查,同时结合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中学生评教情况,对研究生课程进行评估,并将抽查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和教师。对教学效果不理想的教师,各学院应帮助其改进工作,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整其他教师开设或停止开设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需调课时,专业课任课教师一学期内累计事假 3 次以下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超过 3 次须经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备案;公共课任课教师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凡不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私自调课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选课研究生的考勤管理并做好课堂考勤记录。对缺勤率达到本门课程总学时 1/3 的研究生,不得准予其参加课程考试。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在 75 分(含 75 分)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全部学分;成绩在 60 分—74 分者,取得少于该门课程应得学分 1 学分的学分数;成绩在 60 分以下者无学分,该门课程须重修。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无学分,须重修。课程成绩应根据考试结果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学术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须于下一学期开学 2 周内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学秘书将课程成绩考核登记表汇总并核对无误后统一交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和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评定、递交、录入、核校研究生成绩。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已录入教务系统中的课程成绩。因特殊原因(如漏登、总分加错)需更改成绩,需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研究生个人考试试卷原件,到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确认后再行更改。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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