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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导师管理,进一步提高导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加强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原则上应该是专任教师或相关工作领域的专家。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职责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创新研究、实践和学位论文,培养其科学精神以及遵守学术道德。导师在研究生培养的整个过程中,要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各方面的成长,具体要求为:

第三条 重视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2.自觉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治学严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道德、学术道德和严谨治学的教育;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对研究生学风不正、学术失范的问题,应严肃对待,认真处理。

3.关心研究生在德、智、体各方面的发展。教育研究生正确处理政治活动与业务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与实践的关系,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4.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5.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和落实研究生培养计划。

2.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并按时毕业。

3.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安排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习实践及科学研究等环节,严格把好质量关,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4.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论文研究与写作计划,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答辩准备等工作。

5.按照研究生培养要求,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和学术报告(资料)内容、学术规范等进行审查。

6.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填写有关报表,签署导师意见。

7.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积极评价和推荐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及时向学校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和意见。

8.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定期指导研究生。

9.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工作

1.积极承担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及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工作。

2.努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3.主动投身高水平科学研究以及科学攻关,保持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先进性。

第六条 指导研究生进行职业规划和顺利就业

有责任帮助研究生顺利就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研究生开展就业指导,指导研究生合理地规划职业生涯。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七条基本原则

1.按需遴选:导师岗位按照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需要设置,通过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形成“有上有下”的动态上岗机制。

2.综合考察:遴选和聘任的导师须具备突出的科研能力和相应业务水平。

3.公平公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择优选聘。

第八条学术型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履行导师的基本职责。

2.具有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申请者,须具备本学科博士学位,且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3.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能够指导研究生不少于一届,且教师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4.主要研究方向稳定,且应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5.具备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具备解决复杂理论问题、技术问题和应用问题的能力。

6.目前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研究生培养条件。

第九条 专业型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履行导师的基本职责。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项目资金引入且具有博士学位。

3.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能够指导研究生不少于一届,且教师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4.在相关领域与行业、企事业单位联系紧密,拥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经历。

5.研究领域与对应的专业学位(方向)一致。

6.具有丰富的项目实践经验,参与过排名前2名的横向项目,或排名前5名的省部级项目,或主持过市局级项目。

第十条 校外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1.从事管理或技术工作,其工作领域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向一致。

2.研究生培养经验较丰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

3.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与我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科研、实践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遴选程序

1.申请人向其业务关系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2.学校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推荐、送达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3.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评审、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4.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的导师名单公示一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公示期内异议的受理,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每年新增导师,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开展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出国(境)的导师,应妥善安排好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三个月以内的,应向学校备案;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离校半年以上的,必须通过所在二级学院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出申请,同时指定代行职责的导师或提出更换研究生导师申请,落实后方可离校;未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或提出申请的,当年及下一年度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考核

第十四条 导师考核一般结合学校人事处的教师聘期考核进行。根据情况需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可组织专家对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单项、多项工作或综合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每年在公布招生简章时,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合格者方可于本年度招生。

第十六条 导师考核结果的处理

1.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导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研究生教育教改课题、助学助研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2.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导师奖励。

3.对被认定为导师责任事故的导师,将根据责任事故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分别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1.出国逾期或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2.在学位论文最后审定中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不履行职责、未能按有关要求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4.因其它原因不宜再指导研究生者。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1.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不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2.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

3.导师本人在学术上被发现弄虚作假,以及其它违反科研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4.教师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的导师需重新申请导师资格。暂停招生的导师,在重新恢复招生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一般情况下3年内不允许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导师应主动回避有直系亲属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答辩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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