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第十条的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要向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这种递补办法是党的选举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体现了党内民主。党章还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应该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党性,具有参与讨论和决定党的工作和政策问题的较高水平。没有在党内经过一定时期锻炼的党员,是很难具备上述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