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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2026-03-06 09: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支出,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高质量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区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包括专家论证费、评审费、培训费、学术报告(讲座)费、专家咨询费、学报审稿费、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课酬、临时用工劳务费等。

第三条学校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为在编在岗、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籍学生和其他人员(包括校外专家、学校离退休人员、临时劳动合同人员、临时劳务协议人员等)。

第四条劳务报酬发放按照“符合规范、工作必需、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发放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确定。

(一)符合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应严格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发放程序、发放范围和标准。本办法所列发放标准原则上为各类劳务报酬的上限。

(二)工作必需。劳务报酬发放应遵循“非必需,不发放”原则,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虚报冒领。

(三)从严控制。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发放劳务报酬应遵循从严从紧原则。发放单位应根据劳务工作量及提供劳务人员实际情况等在预算额度内发放。

第二章劳务报酬发放管理

第五条在编在岗教职工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各单位应在本单位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解决;绩效工资已体现的工作量,不再另行发放劳务报酬。

第六条向在编在岗教职工发放的各类劳务报酬,全部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在年终奖励性绩效核拨时予以扣除。

其中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的劳务报酬包括:

  1. 对外承担的各类考务工作,并按规定使用相应专项资金发放的劳务报酬(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等);

  2. 开展科研及相应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使用各类科研经费(含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英才兴蒙经费等)及其他以教师个人名义下达的专项经费(如自治区本级引进人员经费、留学人员经费、青年科技英才项目等)发放的劳务报酬;

  3. 承担外部委托的专项项目(如部门代管经费项目、学校不可统筹的特定任务项目、各类培训项目等),并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为完成相关工作发放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各单位确需勤工助学岗学生以外的学生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可按临时勤工助学岗进行管理,经费在各单位运行经费列支,发放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劳务报酬发放程序

    第八条各类劳务报酬发放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发放标准均为税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发放劳务报酬的,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放劳务报酬的经费来源:

    (一)各单位发放劳务报酬可以从运行经费、专项经费、年终绩效总量中列支,其中向在编在岗教职工发放劳务报酬时,使用运行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专项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二)使用科研经费发放的劳务报酬,从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中发放。

    第十条劳务报酬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发放。经费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确保发放的劳务报酬符合相关规定,并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一)各二级学院发放劳务报酬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双人审批;

    (二)党群、行政、教辅部门发放劳务报酬由各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负责人审批。

    (三)使用科研经费发放劳务报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发放劳务报酬需提供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工号、学号)、工作单位、职称、劳务时间、劳务内容、发放标准、应发金额等内容的说明(详见附件2)。

    第十各单位向第三条中的其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当月累计金额超过500元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发放劳务报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其中向在编在岗教职工发放的劳务报酬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第十劳务报酬按照税后金额直接发放至提供劳务的人员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凡有违规发放劳务报酬行为的,签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对违规发放的劳务报酬全部清退并收回,并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对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试行)》(民院院发〔202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院发63号劳务报酬管理办法附件1、2(印发).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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