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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5-04-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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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学校党委、行政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管部门

 党政办公室是负责学校督查督办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抓重点,抓落实,了解、检查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督查工作要与落实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相结合,抓住重点工作,点面结合,发挥重点案例作用。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意见,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在工作中要讲求质量,注重实效,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并坚持定期提交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年终有督查工作的总结。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发挥党政群部门作用。各部门要明确一位分管督查的领导,做到所督查的工作任务合理分流,提高整体效率。

 三、督查内容

 (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其他重要会议决议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落实完成情况。

 (三)学校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和制定的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重要批示和指示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它事项。

 四、基本要求

 (一)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由信息督查科承办督查事项的交办、催办、督办和落实情况等具体工作。党政办公室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由主办或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报告协调办理。

 (二)督查督办工作要有督查,有结果。凡是督查督办的事项,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已完成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书面报告。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或牵头部门综合反馈。

 (三)督查督办工作要注重时限。督办检查的事项,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党政办公室信息督查科。

 五、工作程序

 (一)责任分解。党政办公室根据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会、领导指示确定的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督办事项通知单》交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党政办公室信息督查科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承办部门对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承办部门报请分管院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必须按时限要求,将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如实反馈给党政办公室信息督查科。党政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后向校领导报告。

 (五)党政办公室每月对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将督查督办工作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六)经催办后还未落实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在校党委会上进行说明;经催办后仍未能完成工作的,将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交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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