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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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入党、担任学生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成绩×30%+智育测评成绩×60%+体育测评成绩×10%。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须在下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无补考课程的三名班干部、无补考课程的三名普通学生代表;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

第七条 测评要做到认真、公正、公开、透明,任何人不得徇私情,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凡发现弄虚作假等不良情况,严肃处理。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评分细则(不能突破每项规定的满分),在征求学生意见后,由学院学工办按办法实施评分。某些特殊专业(如体育)可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精神,做个别调整和修订,但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报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进行测评前,综合测评小组要收齐全班学生的有关材料(课程成绩、荣誉证书、资格证书及必要的证明)。

第十条 综合测评结果必须在班内进行公示。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诉,辅导员(班主任)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并通知学生;如学生对辅导员(班主任)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辅导员(班主任)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诉,学工办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小组测评结束后,将综合测评表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学院办公室接受审查。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审核对各科成绩无误后,送交学院学工办。

第十三条 学院学工办审核无误后,在纸质的综合测评表上让学生本人签字,不能他人代签。

第十四条 党总支书记再次审核,在纸质的综合测评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党总支章,与电子版的综合测评表一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德育测评

一、德育测评运算公示

(两课成绩平均分×50%+综合测评小组评估成绩)×80%+加减分=德育测评成绩

二、德育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1.两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民族理论》、《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等课程;

如上一学期没有开设两课,无处分的学生两课平均成绩统一按80计算,违纪生的统一按0分计算。

2.综合测评小组评估标准

  1. 政治表现满分值:5分

  2. 集体观念满分值:5分

  3. 团结政治满分值:5分

  4. 爱护公物满分值:5分

  5. 学风学德满分值:5分

  6. 组织纪律满分值:5分

  7. 文明礼貌满分值:5分

  8. 劳动卫生满分值:5分

  9. 勤俭节约满分值:5分

  10. 参加社会实践态度满分值:5分

    第五章  附加分

  11. 社会工作

    .学校学生会干部、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按工作完成情况加2—5分;

    .学院团总支委员、学生会干部、团支部书记、班长按工作完成情况加3—4分;校、学院社团干部按工作完成情况加2—3分;

    .班级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学校广播站编辑、播音员、校刊通讯员、宿舍长按工作完成情况加1—2分。

    说明:兼职不累加,取最高分,凡是综测中违规累加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各学院综测平定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对班级综测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12. 获奖情况

    A.被评为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加6分;

    B.被评为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杰大学生、百佳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加4分;

    C.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及各项各类单项奖(如:社会工作优秀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加2分;

    D.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加1分。  

    说明:同类项目不累加,取最高分,如获校级、系级三好学生时,加最高分2分。

  13. 参加活动

    A.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等社团活动加2分,在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6、5、4、3分;

    B.参加自治区级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等社团活动加1分,在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5、4、3、2分;

    C.参加校级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宿舍文化等社团活动加0.5分,在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4、3、2、1分;    

    D.参加学院级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宿舍文化等社团活动加0.3分,在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3、2、1、0.5分。

    说明:不含体育竞赛、科技创作、专业竞赛活动,同类项目不累加,取最高分。

  14. 新闻报道

    A.在国家级刊物、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报道的,每篇加5分;

    B.在省部级刊物、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报道的,每篇加4分;

    C.在地市级(学校级)刊物、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报道的,每篇加2分;

    D.在旗县级刊物、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报道的,每篇加1分;

  15. 减分

    (1)违纪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减6分;受记过处分一次减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4分;受警告处分一次减3分;受通报批评一次减1分。

    (2)参加活动

    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次减1分。

    (3)宿舍卫生

    宿舍卫生60分以下减1分。

    (4)上课出勤

    旷课一次减2分、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

    说明:以上分数可以累加。

    第六章  智育测评

    一、智育测评运算公式

    (学习成绩×学分+学习成绩×学分+学习成绩× 学分+……/学分总分+加减分=智育测评成绩

    学习成绩:除体育课以外的其他必修课成绩。

    二、附加分

  16. 专业竞赛

    1.参加国家级学术创作、专业技能大赛参加2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6、5、4、3分;

    2.参加自治区级学术创作、专业技能大赛参加1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5、4、3、2分;

    3.参加校长级学术创作、专业技能大赛参加0.5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4、3、2、1分;

    4.参加二级学院级学术创作、专业技能大赛加0.3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依次另加3、2、1、0.5分。

    说明:以上分数可以累加。

  17. 通过认证考试

    1.通过全国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六级加6分,四级加4分(通过日语国际等级考试一级的加6分,四级至二级的加4分);

    2.通过全国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一级加6分,二至四级加4分;

    3.通过蒙文办公室自动化操作考试加4分;

    4.通过汉语普通话考试A级加6分,B级加4分;

    5.蒙授生通过汉语水平等级考试A级加6分,B级加4分;

    6.蒙语标准话考试加5分;

    7.通过会计、秘书、导游、职业指导师等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获三至四级资格证的一律加4分,三级以上的一律加6分。

    说明:以上分数可以累加,综测时要看证书原件。

  18. 出书声像制品

    出版正式书号的书籍、声像制品,每部加6分。

  19. 发表论文、专利发明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8分;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6分;在厅局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3分,综测时要看原刊物;每发明一项国家级专利加6分。

  20. 文学作品

    在有关报刊、杂志上每发表一篇文学作品加1分。

  21. 选修课程

    所修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体育课,不包括共选课)中有一门不及格减3分,两门不及格减6分,依此类推。

    第七章  体育测评

    一、体育测评运算公式

    体育课考试成绩×70%+早操实际出勤次数/早操应出勤次数×20+附加分=体育测评成绩

    二、附加分

  22. 体育竞赛

    1.参加国家级体育竞赛加2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依次另加6、5、4分;打破记录再加4分;

    2.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加1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依次另加5、4、3分;打破记录再加3分;

    3.参加校级体育竞赛加0.5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依次另加4、3、2分;打破记录再加2分;

    4.参加院级体育竞赛加0.3分,在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依次另加1、0.5、0.3分;打破记录再加1分。

    说明:同类项目不累加,取最高分。

  23. 获奖情况

  24. 被评为国家级优秀运动员加6分;

  25. 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运动员加4分;

  26. 被评为校级优秀运动员加2分;

  27. 被评为院级优秀运动员加1分。

    说明:以上分数可以累加

    三、残疾、病、伤学生体育测评成绩计算法

    因残疾、病、伤不能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由学校医务室出具证明,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体育测评成绩以智育成绩比重占70%,按及格计算。

    不开设体育课的班级学生体育课程成绩统一按70分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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