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的规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我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生管理质量,现对我院学生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执行以班级为单位的点名制度。上课点名由班长负责,并填写学生上课考勤周报表,有任课教师、班长和班主任签名后报送教务科研办公室(每周报一次)。有党政办公室每月统计一次,填写学生考勤月报表,并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名后报送教务处一份。
(二)学生在学习和上课期间,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请假(包括缺课、旷课、离校)。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者,一律执行请假制度,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或不能在校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请1节课——1天假,由班主任负责;请2—3天假,有学院学工办负责;请4—7天假,由主管院长负责;请8天家以上(包括8天),由教务处学生处或主管校长批准。
2.学生请假一律填写请假单(从学院网下载),由班长负责记载,通知任课教师;请假期限到后,请假者拿销假单,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时销假,否则超假按旷课论处。
3.如果请假(或续假)是本人不在学校,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本人在校时,不得用委托或电话等方式间接方法请假,否则按未请假处理。
4.上课或其他情况下点名时,迟到、早退者,累计3次按1次旷课(1学时)计算。
5.考勤结果是学生期末考试资格审查、年度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6.旷课次数达到一定课时者,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体育学院
2020年3月10日